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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发布限卖政策细则 520之后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住房2年内不得转让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浦敏琦   2017-05-23 14:29:00

  中国江苏网5月23日讯 5月23日,无锡市发布限卖政策实施细则。5月20日24时之后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2年(法人单位3年)方可转让。

  无锡出台的《关于贯彻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有以下内容:

  一、按照锡政办发〔2016〕160号文件要求,继续对已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出售新建商品住房;自2017年5月20日24时起,对已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出售二手住房,具体时间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非直系亲属间的赠予要符合限购政策;江阴、宜兴户籍居民执行市区户籍居民购房政策。

  二、2017年5月20日24时之后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2年(法人单位3年)方可转让。

  市区定销商品房、征地拆迁安置房上市首次交易,继承、直系亲属间赠与、房产归并等不受该项规定限制。因不动产权证的更正、补证、换证或等原因导致登记日期发生变化的,以同一产权人首次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为起算时间。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在购买住房前,应如实填写《购房人申明陈述书》,并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名下已拥有房屋情况的证明材料;非同一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共同购买住房的,应分别填写《购房人申明陈述书》。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向购房人详尽说明本市住房限购政策,并认真核验购房人是否符合限购政策,在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时,要核验房屋交易是否满足规定年限要求;未经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服务由买卖双方自行成交的,在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时,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应一并做好对购房人的相关政策告知和核验工作。

  五、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时,应核验《购房人申明陈述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对不符合限购规定或转让年限要求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浦敏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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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苗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