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江苏 > 惠享民生 > 正文

0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是否算工伤?需以司法机关定论为依据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周晶   2017-04-13 09:03:00

  中国江苏网4月13日讯(交汇点南京晨报记者 周晶) 昨天,南京市政府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实施意见”,并将于2017年5月10日起执行。

  在上下班途中出了事故究竟算不算工伤?关于这一点,在新的规定中也有清晰叙述。在工伤认定的规定中,就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则明确应当以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或结论性意见为依据。除此之外,另外5种情形也一并需要相关法律依据:包括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对于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职工或者近亲属在15日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取证,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收到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不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标签:

责任编辑:苗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