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牛肉的11名被告,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判支付损害赔偿款1364.512万元;为泄私愤,在12米的高空扔下广告牌,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医院为骗取医保,开具“阴阳”处方,负责人、医生均获刑……昨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从2021年度全市两级法院办结的10余万案件中,精选了一批典型案例对外公布。
●淮安首例高空抛物案 被告被判拘役
长期以来,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已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1年3月1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实施,高空抛物罪成为独立罪名,
2021年3月13日上午11时许,涟水某商场招商运营部工作人员朱某值班时经过被告人林某某经营的某饭店门口,看到该店宣传广告牌放在公用走道上,遂与林某某协商,要求林某某将广告牌放到自家店铺门口,以免影响他人。然而,林某某拒不配合,并与朱某发生争吵。
争吵过程中,朱某联系物业工作人员到场,欲把广告牌从公共通道移至林某某家饭店门口。经物业工作人员劝说无果后,林某某为泄愤,在明知一楼有汽车展台和行人的情况下,突然将黑色铁质广告牌举起从商场四楼扔下去,同时欲往下跳,后被人拦住。广告牌扔下去的位置是某商场一号门入口位置,人流量较大,且旁边系汽车展区,案发时,不时有行人来回走动。广告牌被扔前的高度距一楼约12米,林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涟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被告人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遂于2021年8月19日对该案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生产销售假牛肉逾百万元 被判10倍赔偿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牟取暴利,制造、售卖假劣食品,置食品安全于不顾,不但扰乱了市场秩序,也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健康。
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马某某与成某某经营牛肉批发生意期间,在自己经营的小作坊中使用冷冻精瘦猪肉为原料,通过解冻、腌制、烧煮等工序,使用“亚硝酸钠”浸泡、添加标记为“胭脂红”“B牛肉味骨髓浸膏”等多种材料加工成卤肉半成品,并以牛肉的名义对外销售到清江浦区、洪泽区、涟水县等地,销售价款共计1364512元。
卤菜店、牛羊肉制品摊贩经营者张某等9人,在未审查马某某、成某某经营作坊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小作坊登记许可证,也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将从马某某处购买的猪肉半成品,以牛肉半成品或经再次加工后以牛肉对不特定消费者进行销售,金额不等。
淮安中院经审理认为,11名被告向消费者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食品,是对全社会每一个个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漠视和亵渎,已构成对社会消费者整体共同的食品安全利益、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益的侵害。依法判决:1.被告马某某等11人在市级纸质媒体上刊登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2.被告马某某、成某某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支付侵害消费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1364.512 万元;对于前述惩罚性赔偿责任,9名摊贩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骗取医保开“阴阳”处方 医生获刑
本是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的惠民政策,但一些医院机构却将“新农合”看成了赚钱的工具,经营者、医生勾连在一起,利用“阴阳”处方骗取医保。
2017年1月初,被告人金某因经营管理的医院就诊病人较少、经济效益不佳,与被告人陶某等商议,决定采用“交100元住院”的口号对外宣传,吸引经济困难的病人住院。此后,金某授意陶某等4人为住院病人开具大、小价额的两种处方,将实际发生的小额处方上的药品用于病人治疗,使用大额处方上的虚增药品金额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套取药品差额。
2017年1月至11月,金某等人以上述方法收治参加医保的住院病人364人次,骗取医疗保险资金39.8万余元。这些违法所得被医院占有后使用,部分用于填补就诊病人的住院费用,部分用于发放员工工资。被告人金某经民警电话通知投案,并按民警要求代为通知其他4名被告人投案。金某在人社部门查处期间,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等5人构成诈骗罪。依法以诈骗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二万元;同时禁止金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民营医院经营管理活动;判处陶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处顾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通讯员 赵德刚 融媒体记者 何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