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全市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近日,我市出台了《淮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21年2月22日开始执行。
《规定》指出,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划分仲裁管辖的基本依据,不再以用人单位级别、规模等划分管辖。对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在不同行政区域内的,实行首问负责制,由最先收到仲裁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帮助广大职工更准确地选择维权机构,更高效地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在清江浦区的,立足有利于处理争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机构同级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由该单位注册登记机关同级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融媒体记者 黄秋怡
通讯员 沈佳 张明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