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今年20岁,最近通过微信交了个“女朋友”。虽然没见过面,但小王觉得两个人聊得来,偶尔还能收到对方发来的语音,可把老王和小王父子俩高兴坏了。于是,当“女朋友”以需要吃饭、买衣服等理由要钱时,老王觉得儿子谈女朋友怎么能不花钱,就通过微信把钱转给儿子,再由儿子转给“女朋友”。如果不是亲戚觉得事情蹊跷,打算让两人见面,小王怎么也不会想到“女友”竟是隔壁侄子王某。
小王和王某虽然年龄相仿,但小王辈分大,是王某的堂叔,两人也是邻居。两个月前,小王请侄子王某为自己介绍对象,王某正好刚注册了一个微信号,于是动起了歪脑筋。他把自己刚注册的微信号推给了小王,并告诉小王这个微信号的主人是自己认识的一个女性朋友,目前单身。小王很快加了这个微信号,和所谓的“女朋友”谈起了网恋。一开始,王某只是和小王聊天,等两人在微信上确定关系后,王某便想了各种理由向小王要钱,200元、300元不等,最多一次达到600元。为了不被怀疑,王某煞费苦心,找来自己的女朋友给小王发语音,还送给小王一个充电宝,说是“女朋友”送给小王的礼物。家中亲戚都知道小王交了“女朋友”,想要见一见。小王将亲戚的想法告诉了“女朋友”,而“女朋友”却一直找各种借口推脱不愿见面,并且不断以各种理由索要财物。家中的亲戚感觉这事不太对劲,怀疑小王掉入了网络诈骗的陷阱,便劝小王报警。心虚的王某觉得事情败露,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把前后骗来的9483元钱退给小王,并给小王赔礼道歉。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2019年9月19日,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王某提起公诉。考虑到王某系主动投案,并退赔了小王经济损失取得了小王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清江浦区法院判决王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石艳 郭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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