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淮安市开展新一轮的文明养犬整治行动,尤其加强对散养犬、流浪犬的收容工作。4月9日,记者了解到,仅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9天的时间就捕捉散养犬和流浪犬37只,多名饲养犬只的市民因此接受处理;近日,淮阴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拴了绳的狗咬伤他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犬主人被判承担侵权责任……近年来,我市一些因不规范养犬引发的伤人案例无不起着警示作用——规范养犬,既要禁止散养行为、遛狗要牵绳,也要做好安全防范,以免麻烦不断,让饲养犬只真正成为一件愉悦身心的事情。 ■融媒体记者 杨春阳 通讯员 孙明珠 陈子妍 许卫军 清法宣
基本案情 拴绳狗咬了人 犬主拒绝赔偿
近日,淮阴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拴了绳的狗咬伤他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许某系未成年人,其亲戚租住在被告刘某、吴某的房屋中,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父母带原告去看望亲戚,刚进院门口即被狗咬伤。因狗系被锁链拴着的,两被告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向淮阴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淮阴区法院审理查明,两被告虽然用锁链将狗拴住,但是锁链较长,饲养的地方亦在出入口位置。经调取监控视频发现,许某当日刚进院门口即被咬伤,并未故意逗狗。综上,法院认定两被告未尽动物饲养人管理职责,判定承担侵权责任。经法律释明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无独有偶,去年3月,家住清江浦区的刘先生在小区内行走,不幸被一只拴绳饲养的狗咬伤。刘先生要求犬主钟先生赔偿被拒,遂诉至法院。
清江浦区法院审理认为,伤人的狗系钟先生饲养,平时无人看管,用铁链拴在简易车棚外的树根处,树根距离小区水泥道路0.9米,拴狗的铁链长超过1米,狗可轻易跑到道路上。同时,钟先生自2016年饲养该狗,至今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手续,也无犬只疫苗接种证明。其虽将狗拴在路边树根处,但狗仍然可以轻易跑至道路上,作为该狗的饲养人和所有人,钟先生未尽到足够的采取安全措施的管理义务,应对刘先生的各项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共计9314.91元。
法官提醒 狗绳并非一拴了之 也要做好安全防范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看到有人遛狗不拴狗绳,这种行为极易发生狗咬人事件,威胁他人生命健康安全,最终害人害己。一定要做到规范、文明养犬,及时到相关部门为宠物犬办理犬证、注射疫苗。个人携带饲养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为犬只佩带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引、看管。同时,即使犬只拴了绳也不能大意,仍要采取安全的防范措施。狗绳并非一拴了之,拴狗绳是为了防止狗咬人,就要保证拴的狗绳在安全长度范围内,过长或者极易拉断的狗绳可谓“掩耳盗铃”,并不能保证不发生安全事故。
基本案情 幼童摔伤 无法认定系宠物犬所为
2018年11月,淮阴区8岁的小美(化名)和4岁的表妹小丽(化名)去奶奶家,玩耍时不幸摔伤。
当天,小美的爸爸带着两个孩子来到小美的奶奶家。之后,家里人都在忙碌,没有注意到两个小孩骑着电动三轮车去玩了。小美的爸爸说,两个小孩摔倒后,小美伤势较轻,小丽的脸部受伤严重,在医院住院多天进行手术治疗。
记者了解到,两个孩子玩耍的时候,邻居家的狗追在了他们后面。因为没有大人在场,无法确定宠物犬是否抓伤了小孩。但担心小孩可能被狗抓伤,两个孩子分别注射了狂犬疫苗和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等。
随后,两个孩子的家长将宠物犬的主人王女士诉至法院,认为宠物犬追逐导致事故的发生,要求其赔偿医疗和精神损失等费用。
对此,王女士不认可。她认为,自家宠物犬虽然没有拴绳,但性格很温顺,不会抓伤小朋友。小孩摔倒也不全是狗追赶导致的,责任在于家里的大人没有看护好,何况,路面还有一个没有盖子的窨井。
经清江浦区法院调解,因小美伤势较轻,家人放弃主张的各项费用,撤回起诉。王女士向小丽赔偿5000元。
法官提醒 犬主未尽饲养义务 遇纠纷难推责
在这一案件中,可以认定宠物犬存在追赶的行为,但无法认定伤人,原告和被告在案件中均有责任。王女士作为宠物犬的主人,没有尽到规范饲养犬只的义务,未办理犬证、未按要求对宠物犬牵绳,在发生纠纷的时候,难以推卸责任。同时,两个幼童的监护人也没有尽到看管的责任。如果双方都各尽其责,则类似的事故就不会发生。
基本案情 装修工被楼道狗咬伤 犬主怀疑偷狗
去年年底,洪泽区的陈先生在某小区装修时,不幸被楼道内的宠物犬咬伤。陈先生讼至法院,请求宠物犬主人支付医疗费用和误工费用。后经法院协调,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犬主向陈先生支付1000元作为赔偿。
陈先生是装修工人,他在业主家中进行粉刷作业,下楼的时候,因为比较匆忙,并没有注意到楼下拴着一只宠物犬,宠物犬咬伤了他的左小腿。之后,陈先生去医院治疗,耽误了工期。陈先生认为,犬主马先生应该支付他的医疗费、误工费合计4584元。对方拒绝赔偿,陈先生遂诉至法院。
马先生怀疑,陈先生是偷狗才被咬的。他称,自家宠物狗性格温和,从不咬人,且被短铁链圈养在楼道角落处,一般人不会靠近。近期小区内偷狗的人较多,怀疑陈先生是偷狗不成反被狗咬,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公共场所养犬 行为有过错
马先生虽称陈先生偷狗致受伤,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另一方面,楼道属于人人可涉足的公共空间,马先生将宠物犬饲养于楼道中,即使用铁链束缚,也不能认为其已经尽到了足够的安全防范义务,其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自身损害的,如故意挑逗宠物或盗窃宠物等,动物饲养人可减轻或免除责任。但小区楼道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主无权独占使用,楼道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散养犬追倒儿童 犬主否认追逐
2017年10月,9岁的小晨(化名)在清江浦区某辅导班上课,被一只小狗追倒,导致骨折。
当天,小晨在辅导班全托学习。吃过午饭后,他在代伙饭店附近玩耍,回辅导班时,遇到了一只小狗追赶他。小晨受到惊吓,跑到人行道上跌倒了,腿疼难忍。辅导班老师找来了小晨的妈妈,一起将小晨送到医院。经诊断,小晨腿部骨折,接受手术住院10余天,花费25000余元。费用经协商赔偿未果后,小晨的妈妈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犬只主人称,自家的小狗并未追逐小晨,辅导班的隔壁店面养了一只小狗,追逐小晨的正是这只。隔壁店主则称,其宠物犬一直饲养在笼子里,从未闯入过辅导班,也没有追赶过小晨。
清江浦区法院审理认定,小晨的妈妈提供的证据形成锁链,能够证明小狗追逐小晨,致其在害怕慌乱中跌倒受伤。
法官提醒 养犬未拴绳 犬主责任最大
作为动物饲养人,犬主未对小狗进行拴养,造成他人损失,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小晨在辅导班全托学习期间,午饭后独自一人下楼至非封闭区域活动时,无成人陪伴,亦是案件的次要原因,辅导班未尽到管理、看护职责,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综合过错程度,判定犬主承担60%赔偿责任,辅导班承担40%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