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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卖房者不愿过户 法院:双方合同合法有效
2018-11-21 10:24:00  来源:淮海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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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18日,淮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二手房买卖案件:本来双方已经商量好价格,也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在办理完手续之前,房价涨了,卖房者反悔,不想卖了……收了定金和大部分购房款,是不是卖房者付出违约金,就可以不卖房子?

  2017年4月,房主刘某将位于淮安区某镇上的一套商品房出售给赵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购房合同中约定,赵某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定金3万元,并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购房款39万元,剩余5万元尾款在房屋过户当天支付。

  赵某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要求,陆续向刘某支付了购房款42万元,但就在这几个月中,该地区房价开始出现波动,呈现稳中有升的态势。见此情况,刘某认为自己的房子卖亏了,有些后悔,于是不再协助赵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赵某之前已支付的购房款也一直被他存在银行不予退还。

  直至今年年初,赵某多次催促刘某协助自己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刘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赵某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自己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淮安区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和赵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的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或禁令,因此合法有效。赵某已经支付了前期购房款42万元,并且愿意支付剩余的购房款5万元,故被告刘某应当配合、协助原告在双方约定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淮安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法官提醒,随着此前一段时间二手房房价水涨船高,交易纠纷也随之增多,像赵某碰到的这类情况并非个例。所以,在房产买卖当中,卖房者和买房者缔结契约后,都应当保存好合同和各类交易凭证,以免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纠纷。

  ■融媒体记者 程凯 通讯员 王雷明

标签:购房;淮安;房屋买卖合同
责编:胡悦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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