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淮安讯(陈冠余)人在社会之中,朋友、同事相互帮帮忙理所当然,而且别人愿意帮忙也是因为顾着相互之间的情份,但如果帮忙的事与国家法律相违背,那不但将帮忙的人拉下了水,也断了那份情。
孙甲因自己的工作需要,报名参加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这本身是件好事情,但他担心自己考不过去,便央求同事周乙帮忙,代替自己去参加考试。周乙以为,代替考个试嘛,没什么的,也就同意了。
2017年10月,周乙真的带着伪造的孙甲身份证来到考场,代替孙甲参加2017年全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殊不知,监考人员火眼金睛,当场查获周乙的代考行为,随之将其移送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认为,周乙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对周乙以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
庭审中,周乙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周乙辩护人认为,周乙系初犯、偶犯,且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犯罪无恶劣动机,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乙使用伪造的他人身份证件,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周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周乙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周乙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