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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5人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被判刑
2018-06-05 11:48: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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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6月5日淮安讯(王淑臣) 6月4日上午,在第47个“六五”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清江浦区法院巡回法庭走进金湖县塔集镇,在东方红村文化大礼堂公开审理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并当庭宣判。来自周边村镇一百多名群众旁听庭审,接受普法教育。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这两起案件都出现在禁渔期内,分别发生在金湖县淮河入江水道和淮安区新河水域两个禁渔区,其中一起案件的被告人杨某采用电捕鱼、下地笼网方式非法捕捞,捕获151斤渔获物,另一起案件的四名被告人张某等相约四条船只,使用鱼鹰非法捕捞,共捕捞27斤渔获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五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和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自愿缴纳费用修复生态,具有悔罪表现,结合被告人具有的自首、坦白等法定从轻情节,最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张某等四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判处杨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五名被告人均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

  清江浦区法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朱希军介绍,近年来,清江浦区法院作为全市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法院,始终将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作为审判工作的重点,积极开展巡回审判、集中宣判、送法进渔村、普法上渔船等活动,有效遏制全市境内破坏水产资源的刑事犯罪多发势头,形成强大震慑,还绿水以宁静、和谐和美丽,给河流、湖泊留下休养生息的时间和空间。

  此次巡回审判,将审理、宣判全过程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实现司法公开、透明,让现场老百姓零距离感受法律的庄严性和震慑力,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的良好效果。“在禁渔期、禁渔区就是一斤鱼都不能去捕的”“原来这样捕鱼是犯法的,宁愿做别的事苦钱生活,犯法的事不能做。”有人一边旁听案件,一边窃声交流。

  在庭审开始前,清江浦区法院环资庭法官还为大家提供面对面的法律服务,接受咨询并发放普法宣传资料,受到当地老百姓的欢迎。

  最后,五名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在淮安市中院环资庭、清江浦区法院、区检察院以及金湖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的带领下,来到淮河入江水道塔集闸,一起放生近三万尾鱼苗,用以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清波荡漾,水阔鱼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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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静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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