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6月1日讯 近年来,媒体频频曝出老师在学校里体罚、虐待学生的新闻。在当事教师受到相应处罚的同时,作为管理方的学校在其中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件给出了答案——教师侵犯学生健康权的责任,应当由学校来承担。学校承担责任后可向具体侵权的教师追偿。
●发生口角,老师打伤学生
王某某是一所学校的体育老师。2015年11月10日15时,王某某在学校操场上与学生孙某因为口角发生纠纷后,一把抓住孙某的肩膀,并用脚踢向孙某的左腿,将孙某摔倒在地受伤。
孙某受伤后,王某某带着孙某相继到了市一院、八二医院进行治疗。后来经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孙某外伤致左肱骨近端骨折后左肩关节活动受限构成十级伤残;经法医鉴定,孙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2月15日,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在对于孙某的健康权受到侵害的民事诉讼中,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某某作为老师,与一名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发生口角后,理应对学生不当行为进行思想教育,而不是采取殴打方式进行惩治,所以对原告孙某身体所受到的伤害应当赔偿相应的医疗费。结合被告王某某的过错程度,王某某应承担80%的医疗费。王某某所任教的学校,对其教师管理未能尽到职责,结合其过错程度,酌定承担20%的医疗费。
一审法院同时认为,因王某某已经受到了刑事处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王某某对原告孙某受伤而产生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由王某某所任教的学校承担。
一审判决:学校赔偿原告孙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310.71元;王某某赔偿医疗费8676.91元。
●不服上诉,学校被判赔9万多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当事学校和受伤学生孙某均表示不服,上诉到了市中院。市中院经过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王某某系学校聘用的教师,属于学校工作人员,其在教学管理期间,因口角纠纷导致孙某受伤的行为,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这一侵权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即学校承担。二审撤销原判,改判学校赔偿孙某各项损失96553.5元。
对于二审判决,市中院未成年人和家事审判庭庭长沙瑞新解释说,学校是教育育人的地方,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对于孙某的损失,学校一方面因为对教师未尽到管理职责而承担着责任,但另一方面,学校作为用人单位,因其工作人员在教学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承担责任后可向具体侵权人追偿。一审直接划分,导致被害人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所以二审予以改判。“防范及避免校园伤害不仅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还应当加强对人民教师师德和素质的提高,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减少甚至杜绝校园伤害。”沙瑞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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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两级法院打造未成年人专业维权平台
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市法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涉及儿童权益案件4589件;审结涉及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强奸、猥亵儿童、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99件;审结其他涉及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102件。全市法院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案件中,坚持“法定刑期从重量、法定审限从速判”原则,对于强奸、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均判处实刑。
自2015年3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未成年人和家事审判庭以来,目前全市法院已形成一支专业知识过硬、审判经验丰富、熟悉青少年身心特点的涉少审判队伍。2017年以来,全市8家法院均成立了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并下设关工委办公室。目前,全市两级法院关工委共有36位热心于关心此项工作的离退休老干部,他们正在将多年积累的审判工作经验源源不断地倾注到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的工作之中。记者何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