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5月31日淮安讯(王淑臣)5月31日上午,清江浦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虐待未成年人案件。
检方指控,2016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于某在和11岁的继女赵某(化名)共同生活期间,因赵某的学习问题和生活坏习惯等问题对继女多次、长期实施殴打。2017年11月21日,于某又因为赵某咬指甲的问题,用衣服撑、挠痒用的“不求人”等工具殴打赵某,导致其头部、四肢等多处软组织挫伤并离家出走。
法庭上,被问及为何会殴打被害人时,于某称,小孩会咬手指甲、脚趾甲、脚后跟,生活习惯不好,自己看到会很生气,一开始是吓唬为主,用书本敲、手拍或打后背,后来觉得打都没有效果,应该再打重一点,“有时候一周打一次,有时候半个月,后期频率会提高,会三天五天或者一周”。
于某说,对于自己打小孩的行为,家人也劝过她教育孩子应该要有耐心,但是后来自己已经听不进去。去年11月21日,于某再次因赵某咬指甲的行为,控制不住自己愤怒的情绪,对赵某进行殴打,殴打过程中,赵某碰到了于某几个月大的亲生孩子,于某更下重手用挠痒用的“不求人”对赵某连续殴打了七八分钟。赵某离家出走,后被爷爷找回。赵某姑姑知道后,将此事曝光到网上,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和求助,由此案发。、“所有知道这件事的人都会心疼,试想如果有人把你亲生孩子打成这样,你会不会心疼,会不会愤怒?希望你好好反省。”法庭教育让于某低头沉思。在最后的陈述中,她说:“事情发生后我也很自责痛苦,这是咎由自取。”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对家庭成员长期进行殴打,导致被害女童身心受到伤害,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虐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并考虑到被告人还处在哺乳期,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当庭对于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宣判时还首次发布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再次对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法院将密切关注该案的后续情况,尤其是禁止令的执行情况。
法官呼吁,由于虐待罪通常发生在亲人之间,导致伤害行为十分隐蔽,外人难以发觉。在未成年人的成长道路上,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心关爱、包容理解,在教育孩子时,成年人应该要理性思考、科学管理自己的情绪,不把孩子成为发泄的对象,这样才能为孩子们撑起一片干净、明朗、温馨的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