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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区法院公开审理全市首例留置案
2018-05-09 10:27: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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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5月9日讯 5月4日下午,淮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车桥镇企业管理服务站原站长陆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和受贿犯罪一案,并当庭宣判。数罪并罚,判处陆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此案既是淮安区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办理的淮安市首起留置案件,也是淮安市首例宣判的留置案件。

  本案由淮安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强担任审判长,以及淮安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徐承业担任公诉人。淮安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宋建国,市、区两级部分纪检监察干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100多人参加了旁听。

  2017年底,淮安区纪委监委收到区委巡察办移送的车桥镇企业管理服务站原站长陆某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2018年2月22日,经淮安区纪委常委会、淮安区监委会研究决定,正式对陆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2月24日,区监委对陆某采取留置措施。4月2日,区监委将陆某案件移送淮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整个案件,区监委采取留置措施时间共38天。4月17日,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将被告人陆某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现场,法庭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的主体身份以及贪污、挪用公款和受贿的案件事实依次分别进行法庭质证。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充分发表了控辩意见。

  庭审结束后,区法院与区监察委、检察院联合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通过淮安市首例留置案件的成功办理,既依据监察法规定在实践中探索总结了办理留置案件的制度规范,为下一步依法履行监察职能、合法采用留置措施积累了宝贵经验;又充分彰显了监察体制改革的效应,释放了改革的红利;同时也通过案件的成功办理为基层推进监察体制改革明确了方向,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的有机统一。”淮安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王桂民表示。■记者王正道 通讯员余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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