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与自己签合同”人事高管离职索赔偿
2018-05-02 09:58: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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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5月2日讯 王兴(化名)曾任职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人事工作。戏剧性的是,王兴自己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离职后,他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近日,淮安“12333”人社热线受理了这样一起咨询,热线工作人员认为,如果该副总经理确实分管人力资源工作,不应支持其诉求。

  据咨询人讲述,公司的劳动合同均需经过王兴批准后,再由人力资源经理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不过,王兴自入职以来未与公司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经理称自己履行过提醒职责,但王兴未明确表态,因其是上级领导,遂未坚持和王兴签订劳动合同。

  王兴对人力资源经理的说法不予认同,坚持认为是公司原因导致自己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12333热线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责任,是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旨在制裁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这一责任,用人单位对于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具有过错。

  不过,考虑到本案中如果人力资源经理所言属实,已尽到提醒职责,则该高管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该人员严重失职,并且具有故意至少是重大过错,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结果是其行为所致。并且,该高管如果确实分管人力资源工作,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应当从自己的过错和失职行为中获利,不应支持其诉求。

  ■记者周涔嘉 通讯员胡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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