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开摩托车蹊跷死亡
2018-04-27 11:23: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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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4月27日讯 一男子驾驶二轮摩托车违规进入高速公路行驶,蹊跷死亡,亲属将两名机动车驾驶人和各自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以及高速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5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布该案判决结果,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7年9月27日晚上8点05分左右,韩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京沪高速从扬州江都进入淮安境内,行驶到846km+700m处,在快车道内摔倒,人、车均躺在快速车道内。金某驾驶上海牌照轿车行驶到该地点,撞刮公路中间护栏后停在快车道内,随后朱某驾驶江苏牌照轿车行驶到该地点,在避让过程中撞击倒地的摩托车。事故造成韩某死亡,三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韩某亲属将金某、朱某以及两人所驾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起诉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同时将京沪高速公司列为被告。

  韩某亲属认为,这起事故发生在京沪高速公路上行线,该路段为全封闭路段,禁止二轮摩托车行驶。韩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扬州江都到淮安境内发生事故,高速公司对全路出入口管理不当,且路况监控不严,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金某、朱某驾驶的车子与韩某发生碰撞,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朱某驾驶的轿车与倒地的摩托车发生碰撞的事实、与韩某死亡的事实具有因果关系,故该院认定被告金某、朱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等车辆以及设计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车辆,禁止进入高速公路。韩某在没有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资质、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登记的摩托车的情况下,没有按照高速公路通行规定通过京沪高速合法的收入关卡领卡进入京沪高速,属于“自甘冒险”的行为,应当对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同时,京沪高速公司负责京沪高速公路本身的日常管理维护,且也对进入京沪高速出入口进行了收费管理以及进行了警示告知,但对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属于交警部门职责,不属于京沪高速公司职责范围。

  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事故发生地点,京沪高速公司存在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该起交通事故发生,故该院认定被告京沪高速公司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记者李传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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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胡悦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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