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预约送锦旗诞生记
中国江苏网淮安讯(张晶晶)“叮铃铃……”10月26日,一阵急促的电话声打破了办公室的宁静。
“您好,淮阴区法院办公室,请问您找哪位?”
“我要找你们领导。我要告诉他们我遇到了一个真心为民的好法官,我要送给他一面锦旗!”来电者情绪稍显激动地说着。
原来,来电者是淮阴法院小营法庭王晓峰庭长审理的一起案件当事人。经过短暂对话,约定好在10月30日早晨,王庭长与来电者在小营法庭门前见面。
“不夸张地说,我这钱是王法官一步一步帮我找来的。我今天来就是要感谢他!”10月30日早上8点半,顾某某手捧大红锦旗如约来到淮阴区法院小营法庭。
2013年,原告吴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被告1顾某某、被告2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二人偿还全部借款。2013年7月,淮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顾某某、周某某共同偿还吴某某借款150万元。判决后,被告二人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吴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依据已经生效的判决书,淮阴区法院对被执行人周某某、顾某某财产进行网上变卖。在执行过程中,江苏某置业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与被告顾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顾某某填写的身份证号,与顾某某并非同一人(原来,顾某某具有两个号码不同的身份证)。同时表示,顾某某在购买该房屋时仅缴纳了房屋首付款,涉案房屋尚未过户到其名下,故仍属于该置业有限公司所有。遂以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为由将吴某某、顾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并解封。
案件分到王晓峰法官手上。出于对原被告双方负责的态度,王法官一字一句地将卷宗重新梳理,后又实地走访,排查线索。
经过长时间的查询认证,王法官查明,顾某某两个不同号码的身份证户籍信息相重,于2014年1月被某公安分局认定为重户口,已明确认定为同一人,其中一个身份证户籍信息被予以删除。由此证明顾某某系同一人。同时,王法官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判定顾某某已履行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的全部义务,涉案房屋所有权应认定为顾某某。
“这是我自己想的词,可能不太押韵,不过是我真实情感的表达,请您收下。”顾某某为王晓峰庭长送上了鲜红的锦旗,“人民的好法官 责任心大于天”十二个鎏金大字在阳光下熠熠生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