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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提出卖船还债 法院提前解除拘留措施

来源:   2017-07-27 17:55:00

  中国江苏网7月27日淮安讯(郑雪峰 鲁海军)“法官,我提供财产,你把我放出去吧。我知道自己错了。”在拘留所呆了不到24个小时的被执行人王某,主动向执行案件承办人提出要用其所用的一条船来偿还债务。

  王某本是一艘渔船的老板,其雇佣的一名工人李某在2013年捕捞作业时不慎落水身亡,后经调解,王某与死者李某家属达成28万元赔偿协议。但王某先期赔偿了10万元后,对剩余的18万元赔偿款就不再按照调解协议履行,电话不接,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李某家属依法向洪泽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该案涉及死者家属后续生活,属于涉民生案件,洪泽法院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安排执行工作经验丰富的执行员朱金平带队执行。执行承办人利用“点对点”查询王某相关财产,由于王某的渔船登记在外地,暂时无法查询其具体情况,但根据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中查明的事实,王某有一条渔船。为尽快落实该船的具体下落,最大限度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执行承办人经多方了解,打听到该船曾经在太仓港出现过,随即赶往太仓。执行承办人的突然出现,给王某淬不及防,在依法向其释明如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王某拒不配合,经研究决定后,执行承办人对王某采取司法拘留,并移送至淮安市拘留所。

  拘留期间,王某认识到自己的问题,自愿用其隐藏的船进行拍卖,用来偿还债务。执行承办人朱金平立即将案情向分管院长汇报,经研究后,同意附条件的释放王某。“被执行人自愿用船来履行法律义务,且其也认识到错误,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本着人性执法的角度,可以将其提前解除拘留措施。”执行承办人朱金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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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华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