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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金未予报销 劳动者权益仍有保障

来源:   2017-05-10 14:44:00

  中国江苏网5月10日淮安讯(费尤祥)近日,盱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工伤保险纠纷案。原告周某系被告某建设公司职工,2015年某日在下班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认定原告负同等责任。原告为此入院治疗,共产生医疗费10万元。原告的交通事故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玖级,2016年,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后原告产生的医疗费经工伤保险基金审核报销5.2万元,扣除交通事故侵权人的赔偿费用2.3万元,尚有2.5万元未予报销。原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被告公司承担上述未报销费用,经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予以驳回,原告遂诉讼来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向原告的主治医师咨询,工伤保险未予报销的医疗器材在治疗过程中是必须使用的,且无其他替代品。

  法院认为,对工伤保险基金未予报销部分费用的承担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对负担主体并未明确规定。但工伤保险责任设立的目的在于分散雇主责任,最大限度的保护工伤职工获得救助及补偿的权益,即此处应适用无过错原则;其次,原告所使用的医疗器材是治疗必须适用的,并非其自己主张而导致该部分费用的产生。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建设公司承担上述工伤保险基金未予报销的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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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华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