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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洪泽法院发布一起租赁协议纠纷案审理执行情况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05-05 16:11:00

  中国江苏网淮安讯(吴国祥)日前,淮安洪泽法院就洪泽区高良涧街道水产养殖公司与满某租赁协议纠纷案审理执行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洪泽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袁爱军,新闻发言人吴国祥及执行局负责人张中华参加本次发布会。

  从发布会上获悉,满某于1998年与洪泽区高良涧街道水产养殖公司达成口头租赁协议(未签定书面协议),约定以每年1200元的租金,将该公司位于高良涧街道钱码村(洪泽湖大堤)约3.5亩场地承租,用于水产养殖。承租期间,满某私自搭建了1493.87平方米的简易棚,用于鸽子养殖。

  2014年4月,出租方向满某提出解除协议要求,并送达书面通知,告知其应于2014年5月5日前清理场地及附属物,并将承租场地交还公司。满某提出补偿要求,双方在补偿标准上未达成共识,满某于是拒绝搬出鸽场。2015年4月,高良涧街道水产养殖公司向洪泽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5月29日,洪泽法院判决满某将鸽场内的设施和产品迁出,拆除建筑物和附着物,将鸽场交还给高良涧街道水产公司。2015年7月,满某不服法院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同年9月29日,淮安中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满某后又向江苏省高院申诉,省高院经过审查,也决定对本案不予再审。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洪泽法院及时向满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材料。执行通知书明确要求其于15日内将鸽场内的设施和产品迁出,拆除建筑物和附着物,将鸽场交还给洪泽县高良涧水产养殖公司。期间,执行法官多次传唤其至法院谈话,督促其履行相关义务,并明确释明和告知满某本案属租赁合同纠纷,不涉及拆迁和征收,如果未按照法院判决履行义务,将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如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满某表示对上述措施都清楚,但回去后仍未履行。2017年4月6日,洪泽法院在满某承租场地张贴了强制执行公告,限其在三个工作日内主动履行,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相关公告第二天即被撕毁。4月12日下午,洪泽法院再次传唤满某谈话,责令其履行义务,满某表示无法主动履行,要求与高良涧街道谈补偿事宜。鉴于其拒不履行和未申报财产,同日洪泽法院决定对满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0元的处罚。

  在满某司法拘留期间,洪泽法院先后两次对其谈话教育,促使其态度松动和转变。4月25日,满某在拘留所中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示愿意主动搬迁鸽场及相关附属物。4月26日,洪泽法院提前解除满某司法拘留措施措施。满某提出人手不够,请求法院协助,我院协调了人员、机械协助其搬迁,执行干警依法现场监督履行情况。起初,满某体现了一定主动履行诚意,配合相关人员拆除了私自搭建的简易棚。拆除后,满某提出没有联系到收购鸽子的商家,请求法院协助联系。洪泽法院则通过相关部门联系了买家,但满某在与买家价格商定后又反悔,将鸽子、鸡等鲜活物滞留场地,主动履行意愿消失。4月26日、27日,洪泽法院又两次限令其将鸽笼、鸽子等搬出场地,履行全部义务,逾期将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满某无视法院限期要求,拒不履行也不到现场,本院遂邀请公证人员到场,对满某鸽场的鸽子、鸡等鲜活产品委托相关机构依法变卖,提存价款,该案现已依法强制执行并结案。

  鉴于被执行人满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已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洪泽法院现已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正在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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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