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驴”路上致人命 鉴定原属机动车
中国江苏网3月14日淮安讯(赵德刚 家松) 近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电动三轮车刮撞致死案。审判结束后,被告崔先生转身却将电动车卖家告上了法庭。
去年,当事人崔先生驾电动三轮车将阮某撞伤致死,法院判定崔先生对该起事故负全责。并告知电动三轮车系机动车,崔先生在事故中属于无证驾驶。
自己平日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竟属于“机动车辆”?自己一直在“无驾驶证”?崔先生惊讶的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对电动三轮车的性质作出鉴定。
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立即委托淮安市淮工车辆检测研究所检测鉴定中心对涉案电动三轮车的车辆性能进行检测,结果为依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检测和检查,涉案电动三轮车安全性能符合标准。同年12月15日,淮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对涉案电动三轮车的车辆类型进行认定,该所经查验认为涉案车辆电动机驱动,且驱动电能来源于四组车载可充电蓄电池,整车质量为290KG,据此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认定涉案车辆属于机动车。
面对鉴定结果,崔先生并不甘心,他又指责被告卖家没有对涉案电动三轮车“超速”、“超重”等问题进行必要的警示说明,更没有告知原告该车辆的机动车属性将三轮车卖家告上法庭。
“涉案电动三轮车经检测质量、功率、车速等指标均符合安全标准,但被告未对车辆速度以及车辆达到机动车标准事实作出明确的提示说明,而该信息对于消费者购买和安全使用车辆而言属于重要信息,被告作为生产者没有告知该信息导致原告对车辆性能没有充分认识,对原告安全使用车辆造成不合理的危险,对此,被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因被告已经对车辆质量、功率等大部分性能告知原告,而本起交通事故直接原因是驾驶人员崔先生未注意交通安全,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导致,同时崔先生擅自改装车辆对车辆安全性能也造成一定影响,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法院确定被告对原告在使用涉案车辆时造成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承担少部分赔偿责任。”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
最终,法院判定电动车卖家在使用涉案车辆时造成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