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法院劝解当事人履行义务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02-23 17:18:00
中国江苏网2月23日淮安讯(金杰、吴越)近日,江苏省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保险人严某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在淮安市洪泽区法院立案执行。承办法官张世勋接收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材料。就在执行法官等待被执行人到院履行的时候,却接到了严某的投诉电话,严某声称,调解方案中自己要给付的太多,太冤,不愿意履行。
执行法官一方面告知严某,作为成年人应当承担处分自己权利的结果,积极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另一方面,面对有异议的案件,应当通过正当程序反映,拒不履行则会产生更加严重的后果。
经沟通后,严某来到法院与工作人员进行谈话。执行法官与审判法官一起做严某的思想工作,但严某仍拒绝履行。无奈之下,执行法官只能通过冻结严某的银行存款,并告知其若仍不履行,存款将被依法划拨,还要被纳入失信黑名单。严某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最终将执行款项如数缴纳。
事后,严某表示:“我确实不应该出尔反尔,更不应该不尊重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权威,请法官予以理解。”至此,案件全部执结。
在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经常以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法律文书错误、不接受生效法律文书或审判案件存在偏袒等情形,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或者交付义务。法官友情提醒:执行依据也就是生效法律文书,是经过法定程序产生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特别是在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若以此为由不履行,将会被纳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再苦都只能自己吞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