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三口燃气中毒身亡 淮安清江浦法院2个月执结
中国江苏网讯(王淑臣)2014年12月10日晚,在淮安市解放东路医疗器械厂宿舍二楼205室内,发生一起一氧化碳浓度超标引发居住在此的一家三口中毒死亡的悲剧。2017年2月13日上午,死者张某的父母再次来到淮安市清江浦法院执行局,领取此案最后一笔30余万元的执行款。当法官念到死者一家三口的名字时,两位老人潸然泪下。至此,这起历经二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就此彻底了解。死者夫妇本人终审被判承担70%的责任,房东和燃气公司分别承担20%、10%的责任。
意外:一家三口屋内洗澡中毒身亡
张某是淮安本地人,妻子卢某是山东人,两人育有一子一女,平时只有上小学的女儿待在两人身边,儿子跟乡下的爷爷奶奶生活。张某平经营一家医用设备公司,卢某是其公司销售员,张某也为该公司做产品外加工。解放东路医疗器械厂宿舍某幢二楼205室系张某平所有,1999年至2010年5月份,由张某平一家人居住使用,期间他添置了一台燃气热水器,安装在厨房和卫生间隔墙的厨房一侧。张某平搬走后,205室曾一度空置。2012年,因女儿就读附近一小学,上学路途较远不便,卢某便向老板张某平提出借用205室,张某平应允,但没有收取房租。
2014年12月10日晚,卢某一家三口在使用燃气热水器洗澡过程中,客厅的空调处于运行状态,房门和窗户均处于关闭状态,因一氧化碳浓度超标引起中毒,次日12时左右被发现时均已经死亡。
一审:三方各自承担责任,均不服
张某一家三口不幸身亡后,双方父母以及另一儿子共5人作为原告,状告房东和燃气公司。原清浦法院事后查明,涉案燃气热水器为直排式燃气热水器,未安装排烟管道。由于直排式热水器对消费者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2000年6月被国家明令强行禁止销售及使用。2014年4月26日,被告燃气公司在对205室的燃气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安检过程中,发现上述热水器没有烟道,存在安全隐患,在其发出的“民用户安检通知单”上注明:“对安检出的隐患,用户需按照燃气公司要求在2014年5月12日前进行整改,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卢某作为居住人在用户确认处签名。2014年11月12日,燃气公司向房东张某平的妻子李某的手机发送短信,告知已对她家的燃气设施进行了安检,并告知存在的隐患及整改措施,提醒她及时整改。
一审法院根据过错程度大小,认定死者卢某、张某夫妇承担60%责任,房东张某平夫妇承担20%责任,燃气公司承担20%责任。
终审:一审事实认定清楚,但认定各方承担比例不当
办案法官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原告与两方被告在本案事故中应否承担责任及责任比例如何划分。原清浦法院一审宣判后,三方均不服从一审判决,向淮安市中院提起上诉。原告以及燃气公司均要求改判不承担责任,房东张某平夫妇则要求降低一审判决承担的赔偿比例至10%以下。
淮安市中院认为,虽然卢某夫妇并非热水器的所有人,无直接处置权,但其在收到燃气公司安全隐患告知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潜在的危险具备一定认知能力,其可以通过与房东协商的方式,共同采取措施排除该隐患,或停止使用该热水器,但其放任了该危险的存在,且在使用时紧闭门窗,自身的疏忽大意是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故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房东夫妇作为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在知道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及时整改,仍然提供给他人使用,应当承担部分次要责任;鉴于燃气公司已依法履行了安全检查及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通知、劝阻的主要义务,其过错程度应该小于死者夫妇及房东夫妇。
所以,淮安市中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各方承担比例不当,该院依法予以调整,认定死者卢某夫妇承担70%责任,房东张某平夫妇承担20%责任,燃气公司承担10%责任。
执行法官:不到两个月执行完几十万案款,比较少见
根据终审判决结果,去年12月份,5名原告向原清浦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局承办法官刘法官昨日告诉记者,因为被告房东对终审判决结果还有异议,并且提出由于本身关系不错,在出事后,房东给过死者父母部分钱款。考虑到这个案件的特殊性和死者亲人的感受,她多次为原被告双方做工作,全力促成尽快执行到位。最终双方同意从房东应付的赔偿款中扣除3万元,法院于农历新年前的1月26日,将死者张某父母获赔的十余万执行款打到其账户里。昨天上午,由张某的父母代领的死者卢某父母的赔偿款18万余元和5名原告共同的赔偿款14万余元也打到了相关当事人的账户里。
至此,这个案子彻底了解。刘法官告诉记者,这个案子从申请执行到最终结案,总共用时不到两个月,几十万元的执行标的,这么快执行到位还是比较少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