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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调整后计发金额=调整前计发金额107.12%
  (中国江苏网消息)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7月1日起,我市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调整对象为2008年6月30日(含30日)前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2008年6月30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在职工伤人员;2008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我市2007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8.29%,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4.4%。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幅度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8.29%的70%和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4.4%的30%之和,即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07.12%。

  另外,各县(市)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由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相关政策和上述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办法调整。

来源:中国徐州网-徐州日报  编辑: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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