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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出台交通事故简易快速处理细则
http://jsnews.jschina.com.cn 2007-12-27 9:48:49 复制本文地址传给QQ/MSN线上好友
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提升交通事故处理效能,构建和谐社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无锡市结合本市实际,出台了轻微事故简易快速处理细则,将在2008年元月21日起正式实行。
即将在无锡市实施的快速处理细则,适用范围为本市城区(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发生的车物损失交通事故。市区其它地方可根据当事人意愿参照适用。江阴市、宜兴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交通事故中仅造成车、物损失的,而且造成车、物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含)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愿意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造成车、物损失超过2000元,当事人对事实成因无争议的,也可适用现场简易程序处理。另外,在道路上发生的人员轻微伤害(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或不需住院治疗的),损害赔偿在300元(含)以下且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交通事故,可以适用现场简易程序处理。 该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细则: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造成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损毁的;上述交通事故的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符合简易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必须先行迅速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进行协商或报案处理。有条件的当事人可以采用摄像、拍照等方式固定事故损失证据并自行协商解决。 在(夜间21时至次日凌晨6时),或者在外省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车辆发生的上述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迅速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立即向车辆保险公司报案,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办理理赔手续,同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等候交通巡逻警察处理。造成车、物损失超过2000元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也应当撤离事故现场,将车移至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后,及时报警等候处理;当事人对基本事实有争议的,可以共同标明位置后,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报警等候处理。 来源:中国江苏 编辑:后晨 作者:无锡市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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