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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房屋物业:保修期内维修费用不得转嫁进物管费
http://www.jschina.com.cn 2007-11-26 9:12:04 复制本文地址传给QQ/MSN线上好友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昨日转发国家《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办法中严格规定了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管费成本由10个部分组成,而房屋保修期内应由开发商承担的维修费、种苗种植绿化费等则不得纳入物管成本转嫁到物管费中。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省普通商品房物管费都是采取政府指导价的形式,当地政府会根据物管服务水平划分几个档次确定几个收费标准,而这个标准的确定首先必须进行物管费用的社会平均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但是,不包括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而支出的维修费、应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也不包括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共用设备中已包括的监控设备亦不得纳入秩序维护成本中。 来源:扬子晚报 编辑:后晨 作者:石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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