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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

江苏多举措助力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

融资担保是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发展普惠金融,促进资金融通,特别是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中央精神,促进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今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7号)。经省政府领导批准,今天我们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若干措施》。

发布人

发布现场

省政府办公厅新闻协调处处长魏赟: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省政府新闻发布会。

融资担保是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发展普惠金融,促进资金融通,特别是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中央精神,促进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今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7号)。经省政府领导批准,今天我们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若干措施》。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查斌仪先生、副局长邱志强先生,省财政厅二级巡视员徐洪林先生,江苏银保监局二级巡视员朱厚志先生。此外,相关单位业务处室负责人也在发布厅前排就座。我是省政府办公厅新闻协调处魏赟,主持本场新闻发布会。 首先,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查斌仪先生解读若干措施。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查斌仪:各位新闻界朋友,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江苏金融发展的密切关注和大力支持。多年来,中央驻苏和省内各新闻媒体对我省金融行业发展和金融防风险工作及时进行了全方位的宣传报道,为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我谨代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大家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感谢!10月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7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这是我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我省融资担保行业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具体抓手。下面我就《若干措施》的有关情况向大家作一简要介绍。

一、《若干措施》出台的背景及起草情况

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融资担保是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具有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金融结构不合理是服务实体经济不到位的重要根源。要以金融体系结构调整优化为重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李克强总理要求“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并多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为贯彻习总书记讲话精神和克强总理相关要求,国务院在出台《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颁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基础上,今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以下简称国办6号文件),重点就加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吴政隆省长就贯彻落实国办6号文件、支持省再担保集团发展专门作出批示,王江副省长两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按照省领导批示要求,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江苏银保监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分层次召开政府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再担保)公司、行业协会座谈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形成了《若干措施》文稿报审。经省政府领导批准,10月8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若干措施》(苏政办发〔2019〕77号),这是我省针对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出台的系统性政策文件,对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引导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推动融资担保行业加快转型、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5个部分、17条。

第一部分(1-2条):总体要求。明确了全省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定位,构建以省级再担保机构为龙头、各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全覆盖、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融资担保体系;确定了支小支农的主业导向,引导推动全行业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着力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第二部分(3-6条):完善融资担保体系,重点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一是建立健全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2021年底前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市县全覆盖,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业务占比和担保费率提出了明确要求。二是充分发挥省级再担保机构作用,在自身转型发展基础上,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接。三是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原则,推动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协调发展,并在增资奖励、风险分担、保费补贴等财政支持方面实现普惠,一视同仁。

第三部分(7-9条):构建可持续政银担合作模式,提升担保服务质效。一是设立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每年不低于3亿元,并实行动态补偿。推动建立国家担保基金、合作银行、省再担保机构(包括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基金)、融资担保机构四方风险分担机制。二是完善银担合作机制,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分批接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收费行为。

第四部分(10-14条):从资本金补充、保费补贴、税收优惠、抵押物登记、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为融资担保机构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包括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机制;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业务的保费补贴力度;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享受代偿损失核销和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两项优惠政策;促进反担保物在法定登记部门登记;发挥信用约束、激励作用等内容。

第五部分(15-17条):建立优化相关配套制度,压实各级监管责任。一是优化绩效考核机制,调整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降低或取消利润考核要求。二是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国有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小微企业授信担保尽职免责制度,提高担保代偿损失的监管容忍度。三是压实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出资人职责和属地管理责任。四是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地方金融监管局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落实国办6号文件要求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五是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守住风险底线。

三、《若干措施》的主要特色亮点

《若干措施》坚持把刚性落实国家要求和体现我省实际相结合,把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与行业长远发展有机衔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明确区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国有融资担保机构。为充分兼顾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性与市场性,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若干措施》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区分开来,要求通过省、市、县(市)新设、指定或重组等方式,至少明确1家政府出资为主、以支小支农等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其他国有融资担保机构,不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硬性要求。这样划分,主要是考虑到我省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占70%以上,若全部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经营要求,融资担保行业的政策性与市场化双重属性将难以完全兼顾,小微企业和“三农”业务以外的其他企业融资需求也将难以满足,融资担保行业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标准。国办6号文件要求,各地要在三年内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市级全覆盖。《若干措施》在此基础上,考虑到我省作为经济强省、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需求旺盛的实际,进一步提出了2021年底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现市、县(市)全覆盖的要求,并明确了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其中设区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有条件的力争达到10亿元;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

三是进一步加大了财政扶持力度。融资担保行业具有准公共属性,高风险低收益,缺乏可持续的商业模式。《若干措施》通过保费补贴与风险补偿相结合,为融资担保机构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政策性业务提供前有补贴、后有补偿的政策扶持,旨在推动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主动支小扶微助农,自觉降费让利。具体政策有:1. 提高保费补贴标准,将国办6号文件 “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补贴条件,放宽至 “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且担保费率不高于1.5%”;将省财政 “按不高于担保业务季均责任余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的原有标准,提高至“按其担保金额给予不超过年化1%的担保费补贴”。2. 瞄准痛点精准发力,针对融资担保机构最为关注的风险分担机制,一方面设立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每年不低于3亿元,并实行动态补偿;另一方面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接,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政府性再担保机构(含省担保代偿补偿资金)、合作融资担保机构按比例分担风险,其中: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20%,省级政府性再担保机构(含省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的比例、不高于30%。3. 补贴突出普惠性质。只针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业务,不区分融资担保机构性质,无论是政府性、国有还是民营担保机构,只要开展小微企业和“三农”业务且担保费率符合要求,即可享受补贴,充分体现了“两个毫不动摇”的原则,从而引导行业进一步聚焦主业,积极支小支农。

接下来,我们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共同推进《若干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见效,推动我省融资担保行业坚守初心、聚焦主业,加快转型、健康发展,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提供更好服务,为“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关于《若干措施》的情况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魏赟:谢谢查局长。下面,记者朋友们可以就感兴趣的问题提问,提问前请说明自己所供职的媒体。

新华日报记者:《若干措施》要求加快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运营发展,有哪些具体要求?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邱志强: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

刚才查局长已经作了全面而深入的介绍,我这里简要说明一下。《若干措施》提出了以下三个方面具体要求:1. 在机构发展上,按照文件明确的范围,要求2021年底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现省、市、县(市)全覆盖,确保政策性业务无死角。2. 在业务经营上,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严格落实国办6号文件“四个不得”的要求,即: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并对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占比提出了逐步达到单户1000万元以下业务占比不低于80%、单户500万元及以下业务占比不低于50%的要求。3. 在担保费率上,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江苏银保监局二级巡视员朱厚志回答了记者提问。

江苏广电荔枝新闻记者: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请问徐厅长,为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降低融资成本和财务负担,我省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有没有补贴,标准如何?

省财政厅二级巡视员徐洪林: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省级财政积极实施担保费补贴,引导各级融资担保机构逐步降低担保费率,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若干措施》中,刚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查局长在发布新闻时,对保费补贴已经作了简要介绍,省财政将按照保本微利、可持续经营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且担保费率不高于1.5%的担保业务,按其担保金额给予不超过年化1%的担保费补贴。

新华日报财经客户端记者:对于融资担保公司来说,最终关心的是《若干措施》的贯彻落实,我想问一下查局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下一步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推动《若干措施》落地?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查斌仪: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和多个部门协作推进,才能不断优化,发挥更大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提供更好服务。为了抓好《若干措施》的贯彻落实,下一步,我们将联合省财政厅、江苏银保监局,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畅通协调机制。加快建立金融监管、财政、银保监统筹协调,发展改革、工信、农业农村、国资、人民银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同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加强解读宣讲。今天的发布会,就是一次很好的政策宣传。我们还将通过在省政府官网进行图文形式的解读、组织各级监管部门和融资担保担保机构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推动《若干措施》的落实。三是突出机构引领。充分发挥省再担保公司的引领带动作用,按照国办6号文件要求,发展成为职能定位明确、资本实力雄厚、支小支农主业突出、公司治理规范、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体系完善的龙头机构,并推动构建完善全省融资担保体系,引领带动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四是推动工作落地。按照2021年底这一时间节点,倒排工作进度,实行跟踪督办,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实现市县全覆盖,并向社会公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定期对其服务小微、“三农”的业绩进行通报。推动各级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尽快建立健全资金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贴、尽职免责等配套机制,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解除后顾之忧,专注支小支农。

新华社记者提问。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邱志回答了新华社记者提问。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查斌仪回答了新华社记者提问。

时间关系,今天的记者提问就到这里。记者朋友们如果还有问题,请会后联系我们分发材料上留的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