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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申报工伤前的医疗费谁负责?由参保单位自行承担
2021-02-24 14:50:00  来源:常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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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朱师傅系溧阳某金属制品公司职工,该公司依法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2017年12月31日上班途中,朱师傅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于2018年8月16日被认定为工伤。同年9月22日,经鉴定,朱师傅的伤势构成九级伤残。

2019年4月11日,朱师傅与肇事方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常州中院作出判决:朱师傅应自行承担35%的赔偿责任。

2019年7月12日,朱师傅向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169215元,其中含医疗费交通事故个人承担部分6015元。

案件结果

溧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认为,因朱师傅受伤后的30日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依法应由公司承担。最终裁决,该公司支付朱师傅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5573.64元,其中含朱师傅在交通事故中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6015元。

法律分析

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杰认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及时申报的,则应承担不利后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参保单位未在规定30日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职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参保单位负担。

也就是说,溧阳的这家公司应在朱师傅发生交通事故后,最迟于2018年1月30日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工伤的,应当承担朱师傅在此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

溧工宣 马雪东 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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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