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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忘给新能源车充电上路,结果“趴窝”在高架
2021-02-20 10:42:00  来源:中国常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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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早上8点前后,正是高架早高峰最繁忙的时段,但经过龙城大道路段的车流却异常缓慢。

经调查民警发现,始作俑者是一辆新能源电动汽车,因为断电“趴窝”在高架上,而“趴窝”的原因居然是车主沈某前一天晚上忘记给爱车充电。在明知车辆电力不足的情况下,仍旧在早高峰时段上高架,幸好清障车就在附近,8点05分前后终于将该车拖移,随后民警对驾驶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并依法对其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

其实这样的情况不光发生在电动汽车上,有些驾驶汽油车车主忘记加油导致油箱见底,车辆无法前进的事儿也偶有发生。一旦发生“趴窝”往往就会造成后方来车积压。

与雨天路滑车辆失控翻车等突发情况不同的是,这种情况明明是可以避免的。

【警方提醒】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技术检验,但是,实际上最了解机动车安全状况的是经常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驾驶员在进行驾驶培训时均学习过关于车辆的构造、使用、日常检查、保养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等知识,具备对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基本检查和诊断故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驾驶员在上路行驶前通过检验发现自己驾驶的机动车有故障或者其他不符合安全技术性能情况的,要停止驾车上路,消除隐患后方可上路,绝对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小到车灯不亮、油箱见底,大到刹车疲软、车胎花纹磨损严重,车主都要负起责任。

【法条连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01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依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58条17项,按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处罚,罚200元。

如果没有设置警告标志,依据省条例58条23项,发生故障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可处罚200元3分。

【法律延伸】其实在日常驾驶行为中还有一种情形也要引起高度重视,开车上路,难免会遇到一些磕磕碰碰的轻微事故,需要提醒市民的是,当遇到“人未伤车能动”的轻微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双方应当拍照留存事故现场信息,然后将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否则,不但容易引起交通拥堵,而且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号》第十三条规定,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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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