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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造假“零容忍” 研究生抄袭论文付出沉重代价
2020-09-10 09:45:00  来源: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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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报全媒体讯 抱着“抄袭研讨会上的文章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浙江一高校研究生贾某将他人的论文抄袭后,发表在报纸上。近日,经武进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停止侵权,贾某赔偿原告小王4000元。更遗憾的是,贾某因此延期毕业,也失去了心仪单位的就业机会。

小王是常州某高校法学专业研究生。2019年4月,他撰写的有关电子发票的文章在某学术研讨会中获奖,并被收录在研讨会的论文集中。同年8月,小王在某学术平台上搜索时,惊愕地发现,自己关于电子发票的文章被全文发表在某报纸上,作者竟然变成了“贾某”。为维护自己的著作权,小王将侵权作者贾某、某报纸以及相关平台一并起诉至武进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官调查了解到,贾某是浙江某高校研究生,与小王属同一研究领域。为完成学校所要求的研究生学业任务,贾某抱着“抄袭研讨会上的文章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全文抄袭了小王的论文并公开发表。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事后,贾某因此事被取消奖学金并延期毕业。而且,他本来已经与心仪的企业签订了就业合同,因为延期毕业而不得不面临合同取消、延期就业的后果。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公众在进行文学艺术创作亦或是撰写论文时,如因需要参考他人作品时,必须依法正确、合理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否则极易引发诉讼,构成著作权侵权。学术论文抄袭行为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其维权方式与其他著作权维权方式并无不同。在实践中,考虑到诉讼的经济和时间成本,著作权人多采用向侵权人单位投诉举报、向媒体曝光等方式进行维权,很少有人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刊登侵权论文的平台在收到诉讼材料后,第一时间将文章下架,贾某所在学校很快对贾某进行了处分,体现了当前社会各界对学术造假的“零容忍”。 (小波 赵肖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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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