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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不能超越法律规定 嘉泽法庭为“外嫁女”判回合法权益
2020-03-16 10:36:00  来源:常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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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报全媒体讯 因为外嫁,武进一农村妇女赵某被一纸村规民约限制,无法享受村里的土地补偿金等权益,遂起诉至武进法院维权。近日,经过该院嘉泽法庭的审理,赵某胜诉。

据了解,赵某是嘉泽镇某村民小组村民,长期生活、居住在该村民小组。2007年,赵某嫁到了外地,但未将户口迁出,且婚后生育一子,也落户在该村民小组。

截至目前,该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含承包田)均已被政府征用,并给予了土地补偿金。该村民小组于2016年,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制定通过了《关于某村民小组有关土地补偿金使用和分配的民约》,约定:非独生子女户,如果有男孩,则已婚嫁的女孩无论其户口在不在本村民小组,其本人、配偶和子女都不享受分配。根据《民约》,赵某只拿到了土地补偿金按承包田亩分配的部分,按人头分配的部分赵某和孩子都没有收到。赵某不服,与村民小组和上级村委协商无果,遂起诉到法院。

嘉泽法庭的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组织了调解,村委称有关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在该村民小组还存在许多类似的情况,村民小组既然已制定了村规民约,理应遵守,不接受调解。

法院经开庭审理,在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法院判决该村民小组支付赵某及其孩子相应的土地补偿款。

承办法官介绍,村规民约不能超越法律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故此,判决赵某胜诉。

(庄园 舒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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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