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wxgetmsgimg_副本.jpg
《常州市消费维权公益诉讼退赔款项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2020-03-10 15:55:00  来源:常州日报  
1
听新闻

常报全媒体讯 《常州市消费维权公益诉讼退赔款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对公益诉讼赔付款项如何计算、执行款项如何支付问题进行了明确。

所称消费维权公益诉讼退赔款项(以下简称退赔款项),是指消费维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侵权人支付的损害赔偿款,并专项用于退还、赔偿被侵权消费者的资金。

按规定,省级以上消协组织拥有就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也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

作为消费公益诉讼的参与方,市消保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公益诉讼思路必然会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建带来一次革新的机遇。但随之也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公益诉讼作为代表不特定消费者群体提出的诉讼,赔付款项如何计算、执行款项如何支付等。此次出台的《办法》正是对这些问题的一次实践探索。

《办法》明确,退赔款项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维护公益原则。退赔资金应纳入市消保委专项资金账户。

同时,《办法》规定,市消保委作为社会公益组织,负责对退赔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检察院依法办理消费公益诉讼案件,主张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负责对退赔款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和财务监督;法院依法审理消费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将退赔款项执行到位。

侵权人主动缴纳或法院执行到退赔款项后,市消保委需将退赔款项情况发布公告,公告期限为一年。

公告期限届满,根据法院的判决内容向符合退赔条件的消费者支付退赔款。如侵权人未全额缴纳或人民法院未能全部执行到位的,则按实际的退赔金额对符合退赔条件的消费者按比例分配。经分配退赔款项仍有结余的,剩余款项可于公告届满两年后用于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事项。公告期限届满后,仍有消费者主张权利的,要告知其另行起诉。

对于消费者自行通过诉讼,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支持消费者退赔请求的,消费者可持生效裁判向退赔申请审核小组再次提出退赔申请。

对退赔款项的使用情况,由市消保委定期向社会公开。

《办法》由常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

(黄洁璐 常市监)

标签:
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