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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幼童学校池塘内不慎溺亡,法院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
2019-10-11 10:56:00  来源: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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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报全媒体讯 3岁幼童在溧阳市某中学校园内游玩时,不慎跌入水池里,溺水身亡。悲痛之余,幼童父母一纸诉状,将该中学告上溧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各项损失共48万元。此案历经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学校不承担责任。

  幼童的父母是朱某和陆某,他们育有两个儿子。去年7月的一天,母亲陆某带着两个儿子到该中学散步健身。在此期间,哥哥骑自行车载着弟弟到教学区内的一池塘观赏小金鱼,哥哥在抱弟弟下车时,发现弟弟的左腿卡在自行车后轮胎和座位中间。为摆脱困境,哥哥用双手抓住弟弟的左腿往外拔,但因用力过猛,在将弟弟的腿拔出后,不慎将弟弟推送至水池里,该水池水深1.2米。哥哥立即向他人求助,一位好心人用拖把将弟弟划到池塘岸边后捞上来,但此时弟弟已无意识。哥哥在操场上找到陆某,陆某立刻对小儿子做了心肺复苏,但最后还是没能抢救回来。

  失去儿子的陆某夫妇悲伤不已,他们认为,溧阳市某中学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在将其室外体育场所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同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向溧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中学赔偿48万元。

  溧阳法院受理案件后了解到,该中学将其室外体育场地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在校门口设置了《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有关说明》,其中第五条规定:来校锻炼人员只允许在规定的健身区域进行活动,不得进入教学区,不得开展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同时,学校还在池塘边设置了“池塘危险、严禁攀爬”的警示牌,实际上已经起到了标识、警示作用。

  法院审理认为,陆某小儿子的死因为溺水,起因是人为拖拉后不慎落水,陆某夫妇未能举证小儿子的溺亡是学校管理不到位所致。溧阳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陆某夫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溧阳市某中学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仅为室外体育设施所在的健身区域,并在校门口设有提示,明确告知相关注意事项;而受害人溺亡的池塘属于教学区,并未在对公众开放范围内,不属于公共场所,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再者,受害人溺亡的根本原因系监护人的疏于监管,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二审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学校体育场所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为群众体育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是政府给予公民的一项公共福利。学校只是体育场所的管理者和提供者,对进入体育场所的公众并不存在法定监护责任。不过,学校应本着管理者的身份加强规范场所管理,尽可能消除场所内各种人为、非人为的安全隐患,做好防御措施,提高风险发生的应变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切实做到管理者的责任。与此同时,进入体育场所活动的公众,应严格遵守校园管理规定,自觉服从管理,携带小孩的成年人要承担好安全看护责任,真正做到文明健身、科学健身、安全健身,让学校的体育资源得到充分有效利用,更好地为全市广大市民服务。 (小波 徐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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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