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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一商场员工怀孕开了3张病假条,竟都是假的!
2019-07-12 16:42:00  来源: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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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报全媒体讯 近日,南大街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受理了一起仲裁案件,辖区内一公司员工投诉两家公司,一家为派遣单位,一家为实际用工单位,员工要求赔偿病假工资的差额、经济赔偿金和报销生育津贴,共37000多元。但调查发现,员工提供的3张病假条,居然都是假的。

  林女士是深圳一服装公司派遣在南大街一商场服装专柜的营业员。林女士称,在哺乳期期间,单位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在她怀孕请病假期间,单位未支付足额的病假工资。林女士还说,今年2月生完孩子后,单位一直未协助办理生育津贴,她迫于无奈,只能投诉。

  听完林女士的诉说,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工作人员先和派遣单位沟通关于生育金报销问题,双方达成了先办理生育金的意见。工作人员和实际用工单位沟通病假工资差额和赔偿金问题时,该单位说,林女士产假已经休完,他们已经寄给她多份书面通知书,催促其上班。林女士不来上班,反而向南大街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投诉,该单位因此认为,他们根本不需要支付赔偿金。目前,单位已经停止为林女士缴纳社保。至于病假期间单位未支付足额的病假工资,是因为怀疑林女士提供的病假条有假。

  南大街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发现,林女士提供的病假条分别是三家医院出具的。对此,林女士解释说,怀孕期间分别住在自己家、婆婆家和妈妈家,按照就近原则,到三家医院看病。林女士的话在情理之中,可单位仍怀疑病假条的真假,于是,工作人员来到这3家医院的医务处,分别找到了开具病假条的医生。3名医生都说病假条上的签名不是他们本人亲笔签的,并且亲笔签下了自己姓名进行比对。

  工作人员将这一情况告知了林女士。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由企业审核批准。劳动者提供假病假条请病假,应当一律不予批准。已经批准并已休病假无效,原批准病假时间应为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有权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符合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款规定解除合同。但《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过,林女士开假病假条,不仅有违公司的劳动纪律,亦有违劳动者基本的诚信原则,即使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也无不妥。

  因为林女士的做法确实不妥当,她主动放弃了经济赔偿金的要求。经过几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常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报销生育金17106元,用工单位支付病假工资差额4458元。

  (詹翔 庄奕)

  延伸阅读:

  注意,这几种病假无效!

  病假证明不明:公司对于请病假的员工,一般都要求其提供在医院的诊断治疗记录、挂号证明、医药交费凭证等相关材料,通过这些材料初步推测病情真伪。一般而言,病假证明中应当包括就诊患者姓名、就诊科室、病情诊断和病假天数,且应当由出具病假证明的医师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医院公章;如果仅有一张病假证明,而没有挂号单、病历记录、医疗费发票、检查单等一系列证明,或是提供的病假单、病历本系手写,并无该医院或医师的任何印章,且不能提供其于该日至该院挂号就诊的相关单据,就不能形成完整就诊记录,从而无法证明员工患病就诊的事实。

  病假期间劳动者外出旅游:病假的设置目的在于因病休息,但员工病假期间外出旅游的事件在现实中并不少见,这时,员工已经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就算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也并无不当。

  以患病为由不提供病假证明: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是基本权利,自然不能被包括用人单位在内的任何人和组织非法剥夺,因病就医及休假权受法律保护;但法律同样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用工管理权。公司有相应病假请假制度,作为员工都应严格执行和遵守,拒不提供病假证明的行为,是在对抗用人单位的管理,公司可以依照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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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