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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房后甩开中介私下交易 被判付违约金13800元
2019-07-10 15:58:00  来源: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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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报全媒体讯 通过中介公司看房,最后却绕开这家中介,另外与房主达成了买卖协议。中介公司一纸诉状,将买房人告上法院。近日,金坛法院判决买房人违约,需支付中介公司违约金13800元。

  去年4月8日,金坛的吴女士来到当地一家房产中介公司,想要购买一套二手房。根据她的要求,中介公司员工为她推荐了两套房源。当天,中介先带她看了第一套房子,双方还签署了看房确认书。当月26日,中介又带她看了第二套房子。看完房后,吴女士表示要回家商量后再决定是否购买。

  可中介公司很快便发现,第二套房子卖掉了,竟然是吴女士私下找别的中介与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还办理了过户手续。中介公司认为,吴女士为了不付中介费“跳单”,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看房协议,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她承担中介费和违约金共计27600元。

  成为被告的吴女士称,看房确认书是在第一次看房时签的,当时只看了第一套房源,确认书中的第二套房源是中介公司事后才添加上去的。看房确认书并非合同,就算是合同,也是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关于中介公司的免责以及加重她的责任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吴女士同时承认,她确实在中介的引导下看了第二套房所在小区的房子,但不知道具体房号。而且,她是通过另外一家中介购买了这套房屋,并非私下达成。她认为自己并未和中介公司签订任何协议,中介的居间服务也未成功,所以不存在违约,也不应当承担违约金和中介费。

  经法院调查,双方签订的买卖看房确认书中约定,中介公司提供可购买的房屋,洽谈和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提供房屋交易政策、税费等咨询服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吴女士支付服务费用。协议签订六个月内,吴女士如自行与本协议载明的房屋出售人达成交易的,应按房屋实际成交价的1%支付中介公司违约金。去年4月29日,吴女士在另一家中介公司的介绍下,与该房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看房确认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确认书载明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守。中介公司已经按约定提供房源并带领吴女士实际查看,她却违反约定另行与房主达成买卖协议,故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成交价1%的违约金,即13800元。

  同时,根据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于第二次看房时对该房达成了看房确认书,因为吴女士另行与房主达成买卖协议的时间是在此之后,故看房确认书达成的时间并不影响她违约责任的承担。不过,由于中介公司并未促成房屋交易,因此要求承担中介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吴女士支付中介公司违约金13800元。

  (吴同品 陈为民 黄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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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