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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购安置房入住多年 卖家以受到欺诈为由毁约
2019-05-29 10:54:00  来源: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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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报全媒体讯 徐某夫妻买了一套安置房并装修入住,和卖家陈某夫妻约定:拿到房产证就办理过户。谁知,等到可以办证时,卖家竟以种种理由拖延,称房价比约定的要高6万多元,不给付就拒绝办理过户。徐某夫妻为此诉至溧阳法院。近日,溧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徐某夫妻的诉请。双方未上诉,该案目前已履行完毕。

  2010年6月,徐某夫妻购买了陈某及其妻子管某位于溧阳某安置小区的房屋及储藏室。徐某和陈某为此签订协议,约定房屋价格为28.8万元,徐某先付定金26万元,余款2.8万元在办好房产证过户手续后一次性付清。双方还约定交房时间为2010年6月28日,以后如遇房价上涨,与陈某无关。

  协议签订后,管某向徐某出具了收条,写明自己收到了徐某购房款26万元。之后,徐某夫妻搬入房屋,入住至今。

  2015年,溧阳市房管部门向陈某、管某发放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权证。徐某夫妇得知后,要求他们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却遭到管某的拒绝。管某称,自己没有在卖房协议上签字,房屋的实际价格应为35万元,徐某夫妻还剩9万元房款未付,遂拒绝办理过户。说好的事情竟然变卦了,双方长期协商未果,去年3月,徐某夫妇将陈某、管某诉至溧阳法院。

  诉讼中,陈某提出,自己是残疾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受徐某欺诈后签订的协议,应该无效。双方各执一词,真相到底是什么?

  法官仔细审查了双方提交的所有证据,详细了解了交易过程后认为,管某虽然辩称自己没有在协议上签字,对协议内容不知情,以为协议价格就是原先协商的35万元。但协议签订前,管某与徐某就房屋买卖事宜进行过协商,收取房款时,管某也知道丈夫与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尽管管某未在房产买卖协议上签字,但她参与了收取房款,并以本人的名义出具了收条。结合管某与陈某的夫妻关系,应该推定管某至少在出具收条时,对协议内容是清楚且认可的。

  至于陈某,他辩解称自己听力残疾、口齿不清、不识字,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徐某夫妻利用了他的弱点杀价,通过欺诈手段骗取他在协议上签字,合同应该无效。对此,法院审查后认为,陈某确实文化水平不高,听力和表达上有些吃力,但他日常生活能处理,能正常工作、与人交往,并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至于其辩称案涉协议存在欺诈性,却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辩解意见亦不予采信。据此,溧阳法院作出判决,双方购房协议合法有效,陈某和管某应在判决生效20日内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杨文武 芮伟芬)

  法官点评:

  受拆迁安置房过户登记政策的限制,购买此类房屋存在一定的交易风险。拆迁安置房过户须等待卖家办理完产权登记手续,数年时间,买卖双方极有可能因房价变动而产生分歧。购买此类房屋应慎之又慎,协议一定要周全完备,并让全部房屋所有人签字认可。同时,买卖双方应共同践行诚信原则,不要在利益面前丢了自己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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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