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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3起生产、销售假药罪案件改判
2019-05-08 10:31:00  来源: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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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报全媒体讯 “3起生产、销售假药罪案件,经发回重审,现已全部改判,原判缓刑未判禁止令案件纠正到位了。”去年底,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3起关于食品、药品类案件,近日,3起案件有了新进展,承办检察官刘莎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

  2018年9月,为进一步推进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大数据做好案件监督管理,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已判决但问题较多的“禁止令”“缓刑考验期”“故意毁财罚金刑”等进行专项数据核查,发现:2018年1-8月期间已判决的食品、药品类案件中,适用缓刑的有16件18人,但仅有13件14人同时宣告禁止令,未宣告禁止令的有3件4人。根据“两高”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食品、药品类犯罪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即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判决适用了缓刑,却未宣告禁止令,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这一问题引起了案管部门负责人宋瑜的高度重视,当天,承办检察官刘莎就提请检委会审议是否提请抗诉;得到检委会成员一致同意后,溧阳市人民检察院立即提请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溧阳市人民法院重审,经审理,目前,3起案件全部改判到位。

  溧阳检察院此举受到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高度关注,省院希望该院案管部门能面向全省,对问题较多的案件类型进行全面数据核查。受此重任,宋瑜指导该院案管部门全体人员投入全省数据的专项核查工作,共分两期进行,如期形成准确的数据分析结果,最终得到省检察院的充分认可。

  (张莹 童华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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