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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借款姐签名,40万元债务姐姐还?是的!
2019-04-18 16:27:00  来源: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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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报全媒体讯 现实生活中,因各种原因,借名借款的情况并不少见。可一旦真正的用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纠纷就随之而来。近日,溧阳法院对一起借名借款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

  林某和王某是多年的老朋友,关系一直不错。陆陆续续地,王某向林某借了不少钱。2014年8月3日,王某因资金周转,再次向林某借款40万元。林某认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太多,王某的还款能力有限,便十分犹疑。可王某说,他的两位姐姐家境殷实,手头十分宽裕,只要以他两位姐姐的名义借款,不用担心钱会有去无回。实在抹不开面子,林某就默许了。

  于是,2014年8月4日,王某和他的两位姐姐以及林某聚在一起,由王某出具借条,王某的大姐和二姐则在借款人处签名确认。几天后,林某便将40万元悉数给了王某。

  2018年8月,还款期限已至。可王某一口一个“没钱”,王某的两位姐姐则称,她们不是实际用款人,让林某向王某追债。无奈之下,2018年年底,林某向溧阳法院起诉,要求王某的大姐和二姐承担还款责任。

  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桂莹是林某的代理律师。杨律师认为,对于借款合同应当遵从合同的相对性,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借款合同主体的确定,因此,名义借款人作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在案件审理中,林某提供了借条以及银行转账明细等,来证实借贷合意及借款交付履行的问题,证实借贷关系的真实、有效性。法官认为,虽然王某的大姐和二姐抗辩借贷双方之间未形成借贷合意,林某未向其履行出借义务,林某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但根据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到庭的陈述,结合双方所提供的证据,依据法律、法规,一般常理及日常生活法则,林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其与王某的大姐和二姐之间已达成借贷合意,且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

  而且,王某的大姐和二姐虽然是名义借款人,但结合案情的实际情况,两人对于林某将借款支付给实际用款人王某是知情的、同意的,既然借贷双方形成了借贷合意、出借人履行了出借义务,那么,名义借款人就应承担归还义务。

  据此,溧阳法院近日作出判决:由王某的大姐和二姐承担还款责任。

  杨律师提醒市民:借名借款是有风险的,当债权人以合同上的借款人为被告诉至法院时,借款人作为合同相对人,有义务偿还借款,故借名借款须谨慎。

  (沈馨雯 庄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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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