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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出台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
2019-01-02 09:35:00  来源: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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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报全媒体讯 我市日前出台《常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共有6章31条,于2018年12月14日起实施。这是我市贯彻落实中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的具体意见和落实措施。

  该《实施办法》不仅适用于党政机关,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在责任制原则上,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在职责内容上,明确了5类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的不同职责。其中,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全面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统揽地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并对涉及安全监管体制机制、重大政策措施、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任务、重大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问责等事项及时研究部署;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推进城市安全发展,完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工作机制。政府分管领导要督促指导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等行动。

  在督查考核中,明确了“四项制度”和“四个纳入”:安全生产报告、巡查、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督查督办、年度考核、干部任用考察奖励人选及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提名考察。

  《实施办法》还规定了从轻追责、免责等条件,符合3种情况之一的,可从轻、减轻追究相关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这是我市激励干部主动作为的一个创新举措。具体3种情况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因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监管执法指令阳奉阴违,采取隐瞒、藏匿等不正当手段恶意逃避监管执法,擅自非法生产经营和建设,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职责范围内发生较大或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但上年度安全生产综合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同时,第26条增加了容错原则,在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矛盾中敢于担当负责,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并充分评估了安全风险而作出的决策,决策与生产安全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适用容错原则。这条容错条款,也是我市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三项机制”的创新举措。

  据了解,今年1-11月,全市累计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630起,同比下降5%;死亡264人,同比下降19%。其中,道路运输事故534起,死亡163人;工矿商贸事故96起,死亡101人,道路运输和工矿商贸各发生1起较大事故。(李义东 唐文竹 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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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