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wxgetmsgimg_副本.jpg
幼子池塘中溺亡,父亲向村委索赔62万,结局反转
2018-11-16 16:39:00  来源:常州日报  
1
听新闻

  水乡江南,农村中多见池塘,如果有人在无人管理的池塘中溺亡,应该找谁赔偿?能否获得赔偿?日前,溧阳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幼儿溺亡案,幼儿父亲因看护不周,被判承担全部责任。法官提醒每一个为人父母者:自己是看护好孩子的第一责任人,等到悲剧发生再行索赔已经太迟。

  悲剧发生在去年9月2日。当天下午2点左右,安徽人陈某带着5岁的儿子到溧阳戴埠某村收板栗,下车时,儿子说要在车上睡觉,陈某就锁了车窗车门、开着空调后离开。等收完板栗回来,发现儿子不在车上,陈某焦急地四处寻找,最后在距停车点二三十米的池塘边发现了儿子的鞋。他下水将儿子捞起,可惜孩子已经身亡。

  陈某是中年得子。难以承受丧子之痛的他觉得,池塘没有任何安保措施,所在地村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池塘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儿子发生不幸。去年底,他将池塘所在的村委诉至溧阳法院,要求村委至少承担儿子之死70%的责任,索赔62万余元。

  面对被诉,村委觉得自己完全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对此展开了调查。

  经审理查明,事发当天上午,陈某开车带着儿子出门收板栗。午饭过后,孩子称要睡觉,陈某就让儿子一人在副驾驶座位上睡觉,自己继续进村挨家收板栗,收一家便送回车上一趟,直到意外发生。陈某承认,车门从外上锁后,可以从内部打开。

  审理中,法院依法到戴埠派出所调取了事发当天的接处警资料,并组织原、被告双方到涉案池塘进行现场勘察。现场显示,池塘紧挨村内通行的水泥路,西侧与南侧坡度较陡,北侧有一简易水泥台阶供人到达水面,路边有零星树木生长,池塘四周未见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据周边村民反映,该池塘系附近村民日常洗漱用塘,为自然形成,未用于承发包及经营性活动用途。

  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审理查明的情况,法院对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分析。

  首先,父母的责任认定。孩子事发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监护人,陈某将儿子一人置于机动车内,且在明知儿子能够自行打开车门的前提下离开。整个过程中,陈某置儿子的安全于危险之中,自身的疏于管理是导致儿子溺亡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

  其次,农村无主池塘应如何管理?管理边界在哪里?

  涉案池塘系自然形成,是附近村民日常洗漱用塘,该池塘虽属村集体土地区划范围内,但并非经营性公共场所,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村委对涉案池塘负有安全管理义务。结合农村生活实际,要求村委对涉案池塘进行封闭式管理不符合农村用水习惯,也不符合社会经济要求。事实上,要对每一个偏远的、非经营性的农村池塘加装防护或进行警示提示,不现实且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村委对涉案池塘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芮伟芬 徐兰

标签:
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