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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两年多,前妻被追债,法院判决前夫自己还
2018-09-25 14:46:00  来源: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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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前妻被追债

  法院判决前夫自己还

  常报全媒体讯 今年初,市民吴女士突然接到钟楼法院的传票,有人起诉要她偿还前夫严某欠下的高额债务。吴女士郁闷不已,自己和严某离婚都已两年多了,严某欠债也不该向她来讨呀!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债主陈某称,他和严某是远房亲戚。2015年至2016年2月,严某以经营周转为由,陆续向他借了近80万元。经陈某多次催要,双方于2016年底达成还款协议,但严某仅归还了5万元后就不再还钱了。陈某称,虽然严某和吴女士已经离婚,但他的这些借款均发生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向严某催要无果,陈某这才起诉至法院,要求严某及其前妻吴女士偿还借款本金近75万元及利息。

  案件审理中,吴女士称,她和严某早在2016年3月就已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而且,她和严某离婚前已经分居了七八年,严某向陈某借款时,他们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尤其是两人离婚前不久,严某的高额借款明显异常,超过了正常的家庭生活开支。虽然根据离婚协议,双方名下的三套房产归她所有,房贷由严某归还,但并未实际实现。原因是严某个人债务多,房产被查封多次,且房贷严重逾期。据此,吴女士认为,严某的这些债务,她既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共同负债,也不追认负债是用于共同家庭生活,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严某也在庭审中表示,这些都是他的个人债务,与前妻没有任何关系。离婚前,他连家都很少回,借钱是因为自己享受挥霍,不可能告知妻子自己在外的负债情况。而且在借钱时,对于他的生活及婚姻状况,陈某是知情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诉争借款并无吴女士的签字或者事后追认。同时,由于借款金额较大,虽然严某购买了房产,但购买房产的时间与借款时间差距较长,不符合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条件。陈某未能举证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故其要求判令吴女士承担共同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近日,钟楼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严某需个人归还陈某借款近75万元及利息。

  (吴同品 陈德严 曹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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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