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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投保时故意隐瞒病情 出院后申请理赔遭拒
2018-09-12 16:43:00  来源:常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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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时故意隐瞒病情

  买了保险自然不“保险”

  常报全媒体讯 近日,天宁法院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作出判决,法院认定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存在重大过失,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法院依法驳回投保人的起诉。

  去年7月,市民吴女士向某寿险公司申请投保恶性肿瘤疾病保险,被保险人为其本人。合同中有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及不履行后果的相关提示。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询问吴女士是否曾有或曾被告知患有甲状腺或甲状旁腺疾病,吴女士回答没有。随后,吴女士签了保单,并交了保费。

  去年8月,吴女士因左侧甲状腺乳头状癌入院,治疗近20天后出院。同年9月8日,吴女士向寿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经查后出具解除合同及拒赔通知书,理由是,吴女士在投保前即有“甲状腺左叶结节”病史,但在投保时没有依照投保单要求予以如实告知,公司决定于即日起解除该保险合同,退还吴女士已缴纳的保险费,不给付保险金。

  吴女士于是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庭审中,保险公司出具吴女士的体检报告及彩超检查的报告单各一份,证明其在投保前已患有甲状腺左叶结节。吴女士对此表示,自己确实去医院做过检查,但没拿到体检报告,医生也没有告知她甲状腺有问题。但她的体检报告上却清楚地写着,她后期还去做过彩超复查。

  法院审查后认为:保险公司所举证据足以证明吴女士在投保前对其患有甲状腺左叶结节是明知的,而其在保险公司询问有无甲状腺或甲状旁腺疾病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存在重大过失,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吴女士的起诉。 (冯云 殷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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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