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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办卡有规定!别让这些“卡”住你
2018-09-12 16:02:00  来源: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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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预先交付一定费用后,从经营者处按次或期享受商品或服务,这种“预付式消费”原本对消费者和经营者来说是“双赢”,但近年来却不断暴露出种种问题:霸王条款、交钱容易退钱难、商家跑路等。

  消费者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记者日前采访了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陈威。他表示,自去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于预付式消费的种种情况作了明确规定,这也是消费者维权的利器。

  今年4月,市民钱小姐在一家高档美容会所办了一张美容卡,花了5万元。在接受几次祛痘排毒服务后,她觉得效果并不明显,而且体检发现自己的肝功能指标过高。当医生问及最近是否做了美容时,钱小姐一下子就想到了美容院,便停了两个月,等再检查时果然恢复了正常。随后,钱小姐找到商家要求退款,遭拒后投诉至12315。经过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商家同意退还3.5万元。

  刘女士则遭遇了商家卷钱“跑路”的糟心事。去年5月,她在江南环球港的一家蛋糕房报名学习蛋糕制作培训课程,为此支付培训费3980元。蛋糕房看起来“高大上”,但直到今年3月,商家也没有组织培训。刘女士多次要求退款,商家虽然同意,却无限期拖延。刘女士觉得商家内部管理混乱,财务状况可能出现问题,便打电话向12315投诉。在市场监管人员的协调下,商家原本口头答应,待资金回笼后第一时间退还培训费,结果却突然关门“跑路”了。

  陈威表示,《条例》规定,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凭证)的,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其中,个体工商户需要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单张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按照这一规定,其实许多商家发行的预付卡金额都超出了限额。这种情况可由商务部门责令商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同时,预付卡还有15天的“冷静期”,即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

  另外,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消费者一旦发现经营者“跑路”,可及时向12315热线投诉或报警。经查确为“跑路”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会把该经营者列入“预付款消费逃逸黑名单”,实施相关惩处。

  吴同品 肖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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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