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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延期交付,付了违约金后还要赔巨额损失吗?
2018-09-06 10:56:00  来源: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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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双方发生纠纷,往往会给一方带来巨大损失,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方既要承担违约金又要赔偿损失,当发生纠纷时,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是否可以同时适用?不久前,我市一家玻璃幕墙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幕墙公司”)为此来到江苏常江律师事务所,向律师李珍荣求助。

  两年前,江苏一家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与该幕墙公司签订了一份《分包协议》,约定:建设公司将其总承包的一工厂办公大楼和宿舍工程中的门窗、玻璃幕墙工程分包给幕墙公司施工。协议不仅约定了工程范围、造价和工程期限等,对于违约责任也进行了约定:一方违约的,应承担违约金的数额为10万元;如因任何一方原因违约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其损失由违约方全部承担,但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30%。

  合同签订后,在施工中,由于幕墙公司项目经理离职、资金链断裂等诸多原因,导致工程停滞、严重延期交付,从而影响建设公司对工程整体的完工与验收。2017年底,建设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幕墙公司承担违约金10万元,并按合同总金额30%的比例赔偿经济损失187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幕墙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但对于建设公司主张的187万元经济损失,判决在其与发包方结算、损失确定后可再另行主张。幕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改判关于后续继续赔偿的认定。

  作为违约方,幕墙公司在付了10万元违约金后,是否还要继续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呢?

  二审法院认为,建设公司向法院要求幕墙公司承担违约金10万元,并按合同总金额30%的比例赔偿其经济损失187万元的诉讼请求,其实质是要求增加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114条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当事人请求增加违约金,应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而建设公司在一、二审期间并未能举证证明因幕墙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超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10万元,因此,建设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按合同总金额30%的比例赔偿经济损失187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公司可待实际损失发生后再行主张的观点错误,没有法律依据,予以纠正。

  常江 庄奕

  延伸阅读:

  我国《合同法》中虽未明确规定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但法学界对此已达成共识:在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此处理原则是我国《合同法》在解决违约问题,处理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立法理念。

  关于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适用关系,目前的合同法学理论通说认为,违约金也属于赔偿性质的责任,一般在处理违约问题的时候,守约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赔偿损失条款,不能要求并用。如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则守约方可主张损失赔偿;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了违约金,违约金具备了预定赔偿属性,即合同双方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约定。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能同时适用,既能保障守约方的损失得以补偿,又可避免对守约方过度保护,对违约方过度惩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得以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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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