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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安全生产存在这四类情形 负责人将被约谈
2018-08-28 11:06:00  来源: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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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出台《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常报全媒体讯 记者22日从市安监局获悉,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我市日前出台《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市安委会相关负责人约见辖市区政府负责人,乡镇(街道、开发区)党委、政府负责人,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以及促进整改。

  《实施办法》规定了四类约谈情形——

  第一类:管辖区域6个月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或年度累计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上升50%(含50%),或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较大事故,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以及国务院、省安委会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等情形的,辖市(区)政府“一把手”将被约谈。

  第二类:管辖区域发生较大事故,或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较大涉险一般事故,或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以及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存储、运输、建设行为打击不力等情形,辖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将被约谈。

  第三类:管辖区域发生较大事故,或1个月内发生2起工矿商贸领域一般亡人事故或6个月内发生3起工矿商贸领域一般亡人事故,以及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工矿商贸领域一般事故等情形,乡镇(街道、开发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将被约谈。

  第四类:高危行业企业发生较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亡人事故,以及省、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等情形,企业主要负责人将被约谈。

  记者了解到,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时限内拿出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并将纳入辖市(区)、乡镇(街道、开发区)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落实整改措施不力,约谈后仍连续发生事故的,除通报、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外,将抄送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企业被约谈后,落实整改措施仍然不力,情节严重的,将被列入“黑名单”,予以联合惩戒。

  (李义东 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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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