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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丈夫借债70多万元,算共同债务吗?
2018-08-24 15:23:00  来源: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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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分居期间——

  丈夫借债70多万元,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常报全媒体讯 夫妻感情不合分居,分居期间,丈夫借债70多万元。如今,尽管两人已经离婚,但妻子还是被债主告上了法庭。夫妻分居期间,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举债,不知情的一方需要共同承担债务吗?近日,在律师的帮忙下,莫名“被负债”的林女士解除了后顾之忧。

  林女士在我市一家国企工作,收入不错,衣食无忧。其丈夫蒋某常年在外做生意,夫妻两人感情淡漠,常年分居,并于2017年4月16日登记离婚。

  2017年6月,离婚后不久,林女士便收到了一纸诉状,才知道前夫蒋某在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了一屁股债。原来,从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蒋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李某借款,共借了70多万元,其间还了50多万元,尚欠20多万元未还。李某以此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林女士一同归还借款本金20多万元及逾期利息。

  成为被告后,林女士惊慌失措,向江苏常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章进求助。

  林女士对蒋某的借款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呢?在章律师看来,第一,蒋某多次向李某借款,不仅金额巨大,且约定利息较高,从情理上来看,借款不可能用于家庭生活支出;第二,林女士有固定工作,且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根本无需靠借款维持家庭生活支出;第三,林女士与蒋某已经分居多年,案件所涉数笔借款,均发生在两人分居期间。

  律师通过向居委会、物业公司以及林女士亲戚调查取证,力争向法庭证明林女士不仅不知道存在借款,且借款时夫妻双方实际上已经处于分居阶段,借款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案借款次数多,且均是前债未还、后债连续发生,如此方式借款用于家庭支出无正当理由,且金额远远超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只要能举证证明夫妻一方所借款项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不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最终,一审法院采信了律师的主张,认定债务不构成共同债务,判决驳回李某对林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李某提起上诉,二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与一审一致,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常江 庄奕)

  延伸阅读:

  “夫妻债务”的最新司法解释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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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