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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儿有女却没领证 共同生活了18年“夫妻”宣告分手
2018-08-07 11:01:00  来源:常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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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生活了18年,有儿子还有女儿,却没有领过结婚证

  经法院调解,一对“老夫老妻”宣告分手

  常报全媒体讯 “李先生,你和余女士虽然在一起生活了18年,但按照法律规定,余女士其实还不是你的妻子,而只能算是你的女朋友,现在她起诉你实际上是要和你分手,并非离婚……”近日,常州经开区横山桥法庭处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官司,解除了一对男女长达18年的同居关系。

  李先生和余女士是安徽人,来常生活多年。2000年时,两人在老家按当地习俗办了酒席,之后两人在一起生活,但一直没有领证。双方共同生育一儿一女。

  今年6月,余女士就以双方感情不和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和李先生“离婚”,并要求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诉讼中,李先生却表示双方虽然有小争吵,但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

  承办法官一再向李先生释明:虽然双方已经一起生活了18年,但依照法律规定还不是夫妻。现在余女士要求分手就可以分手,无须像离婚那样,要受到“夫妻感情破裂”这一条件的限制。

  经过法官的耐心释明与心理疏导,李先生终于明白“强扭的瓜不甜”,同意和余女士分手,分割同居期间创造的共有财产,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同时表示如果余女士以后肯回头,还是愿意跟她在一起。

  同居和结婚两者相差一本证,“待遇”差别究竟有多大?承办法官表示,一是身份上差别大。登记结婚领结婚证的是夫妻,否则,即使有多年“夫妻之实”,也只能算是男女朋友;二是财产权利上差别大。如果是夫妻的,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论贡献大小,原则上共同共有,离婚时以一人一半为原则,否则就是按份共有,如果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对某项重要财产(如房屋、汽车)的购置出资多或全额出资的,则所占的份额也大;三是法律对共同生活的保护力度不同。婚姻关系是一种比较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只有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法院才能判决双方离婚,否则就属于男女朋友关系,一方随时可以和另一方分手;四是感情受法律的保护程度不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不忠诚的,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甚至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慰抚金,如果没有登记结婚的,不忠的一方只会受到道德谴责,并无法律制裁。

  (何建宏 殷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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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