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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救助基金"用了要还!一车祸死者家属用了6万元不还被追偿
2018-07-18 10:00: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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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讯 一男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急救时因事故双方都无力支付抢救费用。后来,伤者家属申请了社会救助基金。事后,事故双方达成协议,肇事方全部支付伤者费用。但伤者家属在拿到所有赔偿费用后却拒不返还道路救助基金,结果被基金管理人起诉到法院。近日,我市经开区法院审理了这起“道路救助基金”追偿案。

  2014年11月20日,男子王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某路时,与行人张某发生碰撞,致张某倒地受伤。张某因伤势严重,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年12月2日死亡。

  经交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张某被送至医院抢救,因双方暂无力支付抢救费用,所以张某之子张小男(化名)于2014年12月1日向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先行垫付部分医疗费,管理人经审核后于2014年12月2日向医院垫付医疗费6万元。

  申请救助款时,张小男、王某均向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优先偿还救助款的承诺书。

  后张小男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除去王某垫付的3万元医疗费外,王某另赔偿张小男因张某死亡的各项费用28万元。协议签订后,王某按约履行,全部付清了欠款。

  紫金公司得知这一事故已处理完毕,随后向张小男和王某请求偿还垫付费用。但张小男和王某互相推脱,迟迟不肯支付垫付费用。今年初,紫金公司将王某、张小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垫付款60000元。

  经开区法院审理认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张某人身伤亡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王某追偿。

  本案中,张小男已从王某处获得赔偿31万元并已和解履行完毕,张小男应当优先偿还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张小男优先偿还紫金财产保险公司垫付的费用6万元,被告王某无需在本案中承担返还责任。

  据介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设立,对于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险或者肇事逃逸等情况,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救助制度。该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按交强险的保险费提取一定比例、地方政府的财政补助、基金孳息、追偿资金等,本质上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

  本案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费用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但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已从赔偿义务人方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按照“填平规则”,应当优先偿还救助基金管理人垫付的费用。

  (李丹丹 殷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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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