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wxgetmsgimg_副本.jpg
入职7年经常加班,单位竟习以为常!法院:支付加班工资10.18万
2018-07-18 09:21: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1
听新闻

  中国江苏网讯 入职多年来勤勤恳恳,一心扑在工作上,加班加点是家常便饭,但单位竟习以为常,既不安排补休,也不发加班费。近日,天宁法院对这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单位支付员工延时加点、休息日加班、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合计10.18万元。

  10多年前,市民林某就在江苏一家连锁超市的常州店从事运营岗位工作。2011年6月,林某与常州店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后,林某辗转在该连锁超市的各家门店进行巡店工作,长期加班加点,但公司从未安排其补休。去年4月,林某调回常州店,后因待遇问题,当年6月1日起,林某与公司起了争执,最终于去年9月1日正式休职。

  去年6月23日,林某就向天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连锁超市常州店支付其2011年1月至2017年1月的加班费229407.06元,2016年4月起至2017年6月的任职津贴2736元,2017年4月的驻外津贴400元。

  去年8月28日,天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该连锁超市常州店一次性支付林某2016年6月24日至2017年1月31日的加班工资5952.80元,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的任职津贴2565元。林某不服该裁决,向天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该连锁超市常州店支付其加班工资20万元。

  该连锁超市常州店认为,林某在2017年6月23日提起劳动仲裁,在2016年6月24日之前的加班工资主张已过仲裁时效。2016年6月24日至2017年1月21日,林某未加班,不存在加班费。

  法庭上,林某提供了“正职同仁出勤记录表”、加班申请表、出差结果报告,显示2011年1月起至2017年1月,其工作日延时加班合计377.5小时,休息日加班合计875小时,法定休假日加班合计24.5小时。

  那么,其2016年6月24日之前的加班工资主张是否已过了仲裁时效呢?

  天宁法院审理后认为,《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当从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工资之日起算;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工资的,应当从劳动者实际追偿之日起算。仲裁时效自用人单位书面明示拒绝支付劳动者工资之日起计算一年。

  本案中,林某主张2011年1月至2017年1月期间的加班未能得到补休而主张加班费。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后,既可以享受补休待遇,也可以选择不休息而要求加班费。劳动者作为权利人,对如何实现自己的利益享有选择权。当劳动者不要求或拒绝补休而主张加班费时,用人单位仍有义务支付其加班费。到目前为止,该连锁超市常州店未书面明示拒绝林某加班后得到的补休,不能计算加班费,证人到庭作证也证明林某发生过加班。双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从林某向天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之日起计算,因此,林某没有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年时效期间。

  据此,天宁法院于近日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天法 庄奕)

标签:
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