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6月9日讯 拾荒老人不听门卫劝阻,擅自进入他人公司固然不对,但门卫管理方式简单粗暴,间接导致老人摔倒也不应该。近日,常州市中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门卫所在单位承担30%的责任,赔偿老人2万元。
70多岁的老刘原籍苏北,因女儿嫁到溧阳,她便投靠女儿家生活。文化程度不高的她,平时靠收废品来补贴家用。2016年5月30日下午5点左右,老刘未经我市一家度假公司允许,就到该公司西边门卫伸缩门内的垃圾桶里捡废纸箱和塑料瓶,被该公司门卫张某制止后,老刘仍然要拿走废纸箱和塑料瓶,再度遭到张某阻拦后才离开。当天晚上7点多,老刘又来到该度假公司西门,见大门伸缩门未关,便进入大门,从垃圾桶内捡纸板箱和塑料瓶,被张某发现并制止后,老刘仍然拿了两袋垃圾离开。这时,张某从门卫里面追出来,追了50多米赶上了老刘。见老刘仍然不肯交出捡的垃圾,张某便上去拿,争抢中致老刘摔倒受伤。随后,经他人报警,由辖区派出所接警处理。
老刘受伤当天晚上即到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骨折、L1压缩性骨折,住院10天,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后经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老刘的损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
捡垃圾捡出一场祸事,身体受苦不说,经济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2017年底,老刘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刘与度假公司的责任应为“七三开”。
法官的理由是:老刘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但是其不听从度假公司劝阻,多次到该公司内捡拾垃圾,该行为存在不当,其应对自己逃避公司门卫管理导致摔伤的行为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度假公司也应加强平时的内部管理,门卫的大门在没有车辆进出的情况下应及时关闭,敞开的大门也会引起拾荒者的误解;再者,即使有拾荒者未经允许拾捡了公司的废品,也应通过合理、合法、妥当的途径解决,做好说服、教育工作,而不应在明知老刘已经是一位年过古稀的妇女的情况下,还强行追上去,与老刘争夺废品,致其摔倒受伤,因此,门卫张某对老刘所受之伤及产生的相关损失应负次要责任。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张某是度假公司的门卫,其和老刘的相关纷争应属履行职务行为,张某在本案中应负的相关责任应由度假公司承担。法院据此认定,度假公司承担30%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老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万元。
2018年3月,度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常法宣 庄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