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6月1日讯 卖房的时候,说好要把户口迁走,双方为此在合同里还作了特别约定。结果,卖家逾期未迁,被买家告到法院后,卖家支付了8000元违约金。
去年3月底,赵某夫妇将其经开区的一套房屋卖给了王某夫妇,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其中对户籍迁出时间作了特别约定:要求卖方在2017年12月30日前将房屋内的所有户籍迁出,如不能按时迁出,每逾期一日,向买方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履约保证金壹万元将作为违约金给买方。可到了今年5月,赵某夫妇仍然没有将户籍迁出。近日,王某夫妇诉至经开区法院,要求赵某夫妇支付违约金。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赵某夫妇支付违约金8000元。
法官提醒市民,合同不是一纸空文,违约责任更不是信口开河,合同各方均应诚实守信、严格履约,否则将自食其果。
(小波 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