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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八旬老翁自书遗嘱,身后仍起财产纠纷
2018-06-01 07:18: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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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6月1日讯 10年前,八旬老翁为了避免家庭纷争,留下了一纸遗嘱。可让他没想到的是,10年后,他的家人还是为此起了纷争。昨天,在这起纠纷圆满解决后,北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提醒市民:自书遗嘱有讲究。

  老翁姓章,家住钟楼区,与亡妻共育有二女一男。2001年,章某和梁某再婚。2003年,章某分得一套面积为88.93平方米的小区安置房。2008年8月,章某因病去世,去世前留下一份遗嘱,写明该安置房由儿子和梁某二人平分。但是,该遗嘱没有公证,也没有见证人。

  不久前,儿子小章和梁某商量,将梁某拥有的一半产权转让给小章,但双方就梁某拥有房屋份额究竟是多少、转让金额作价几何产生了纠纷。今年5月底,双方向北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指派了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受理此纠纷。

  调解员了解到,双方主要存在两个矛盾:一是章某留下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二是房屋转让金额的认定。

  首先,章某留下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影响到梁某实际能继承安置房面积的多少:若该遗嘱成立,则按照遗嘱继承,梁某对安置房拥有一半的产权;若该遗嘱不成立,按照国家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章某和梁某各自拥有安置房的一半产权,章某去世后,梁某和章某的三个子女共同继承章某所拥有的一半产权。因此,梁某不仅拥有该安置房一半的产权,还可再额外继承该房产的八分之一。

  根据双方所述,该遗嘱是2008年8月章某去世前几日亲手写下的,由于时间仓促且缺乏法律常识,该遗嘱未经过公证、没有见证人,再加上已时隔10年,也无法通过当时的医护人员对章某当时的意识情况进行考证,因此,该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成为调解的关键所在。调解员仔细询问了调解双方,对章某写下遗嘱时的情况进行反复确认,最终,双方共同认定,章某的遗嘱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该遗嘱有效。

  其次,对于房屋转让金额的认定。小章与家人商量后,愿意出10万元收购梁某拥有的一半房屋产权,梁某及其家属也表示接受,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并约定全部款项结清后,梁某将其户口迁出。

  近年来,因遗产分配问题导致的家庭纠纷屡见不鲜,而遗嘱是否合法有效直接影响到遗嘱的效力和亲人对遗产的继承行为。调解员提醒市民,书写自书遗嘱,一般要注意以下几点:写明立遗嘱人的个人情况,比如姓名、性别、年龄等,最好写上身份证号;要写明立遗嘱人财产的情况,比如房屋的坐落、房产证号,动产的基本情况(如车辆的型号、车号、机动车登记编号)等;要写明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号)以及继承人和立遗嘱人的关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比如自书遗嘱要亲自书写,有立遗嘱的时间和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字,自书遗嘱可以请2至3名没有利害关系、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见证人,并在遗嘱上签字。

  (卢雪珂 庄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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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